在通知书中要确认的事项
法务部长官拟取消或变更居留许可等时,必要时可以让外国人到场听取意见,此时必须在到场日7日前告知拟取消的事由和到场时间·地点(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2款、第3款)。
- 以哪个条款(第89条第1款第几项)为事由
- 有问题的材料或行为是什么时候的事
- 到场日期和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
- 如果是永住资格,属于第89条之2的哪项事由
常见的取消事由
法律规定的取消事由有五种:身份担保人撤回担保或不再有担保人;查明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获得许可;违反许可条件;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的重大情况变化;违法情节严重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正当职务命令(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款)。
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是怀疑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以及刑事处罚。如果是材料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是一开始就有欺骗意图,还是情况后来发生了变化。永住(F-5)资格的范围更窄,只有在被确定判处2年以上徒刑·禁锢、最近5年内确定的刑期合计3年以上等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取消(第89条之2)。
到场前要准备的材料
不同事由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同。如果理由是材料与事实不符,需要能说明制作该材料的经过和当时实际情况的资料。如果理由是违法情节严重,要连同判决书一起准备弥补损害、和解、此后的生活记录。
在韩国长期生活的情况、韩国籍家人和子女、工作与纳税记录,无论哪种事由都可以用来主张处分过重。材料请按日期顺序整理,外文材料请附上译文。
陈述意见时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没有准确理解问题,请申请翻译并再问一遍。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不要凭猜测回答。陈述结束后,请要求把记录的内容重新读一遍,记录不一致的部分要求更正。
如有难以到场的情况,请事先联系要求变更日期,最好同时提交书面意见书。不作任何联系就不到场,会失去陈述意见的机会。
如果作出了取消处分
对取消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居留许可被取消的人往往同时收到出境命令,因此必须在出境期限内申请停止执行。
永住资格被取消的,如有继续留在韩国的必要并符合要件,可以申请一般居留资格。这一申请被接受后就不再是出境命令的对象,因此需要与争议取消处分一并研究。
Jisan 法律事务所的协助方式
Jisan 法律事务所会结合通知书和以往的申请材料整理有问题的事由,然后准备意见书和证明材料。以预期问题事先演练,处分作出后继续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停止执行。如果到场日临近,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担心到场后会被直接收容。
到场本身并不意味着被保护(收容)。但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强制驱逐事由,也有被收容的可能,因此请在到场前确认案件性质,并把所需材料和联系方式留给家人。
律师可以一同到场吗?
最好事先向机关确认与代理人一同到场或提交意见书的方式。进行方式可能因机关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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