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丈夫说不肯在居留延期材料上盖章
- 因配偶的暴力离开家,现在住在庇护所
- 韩国籍配偶提起了离婚诉讼,担心离婚后必须出境
- 配偶突然去世,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居留
- 独自抚养在韩国生的孩子
- 出入境方面说要来进行实际情况调查,确认婚姻是否真实
相关法律条文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结婚移民 F-6)
规定为:F-6-1(가목)国民的配偶;F-6-2(나목)抚养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中所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F-6-3(다목)与国民配偶在婚姻状态下在国内居留期间,因配偶死亡或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
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对结婚移民者等的特例)
因家庭暴力正在进行审判、侦查或其他权利救济程序的国民配偶等申请居留期间延长的,可以许可延长至该程序结束;之后如为弥补损害等所需,也可以延长。
国际私法第66条(离婚)
夫妻一方是在韩国有经常居所的韩国人的,离婚适用韩国法律。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居留资格与婚姻状态绑定
结婚移民(F-6)的F-6-1是基于韩国人配偶身份的居留资格。因此,每次延期审查都会看婚姻是否实际维持。这就是不共同生活或配偶不配合时审查会变得困难的原因。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破裂就一定要出境。如果在抚养与韩国人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可以通过F-6-2;如果因配偶死亡或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无法维持婚姻,可以通过F-6-3继续居留。
核心在于主要责任在谁
对于F-6-3中的"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大法院解释为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韩国籍配偶的情况,并不是说外籍配偶必须完全没有过错。大法院还指出,在争议拒绝居留资格处分的诉讼中,对该事由的证明责任在行政机关,家庭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作出的判断原则上应予尊重(大法院2019年7月4日宣告 2018두66869 判决)。
因此,离婚如何进行与居留直接相关。如果以协议离婚匆忙结束,谁有责任就不会留下记录。如果有配偶的暴力、离家出走、不给生活费、出轨等情况,在诉讼离婚中明确其责任,可能对居留审查更有利。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正在进行侦查、审判或保护程序的结婚移民者,在该程序结束前可以获得居留期间延长。程序结束后,如为弥补损害所需,也可能获得延长。
如有暴力行为,请收集报警记录、诊断书、伤情照片、咨询所或庇护所的使用确认书。这些材料在刑事程序、离婚诉讼、居留审查中都会用到。如果作为受害者接受调查时担心被通报出入境,也请一并咨询。
为实际情况调查和延期审查做准备
出入境机关有时会为确认婚姻的真实性或破裂经过而进行实际情况调查。对调查官说的话会留下记录,日后在审查和诉讼中使用,因此不要说与事实不符的话或凭猜测回答。
如果正在分居,请整理分居的原因和时间点,并保留谁支付生活费、如何联系等材料。离婚诉讼期间的居留延期结果因机关判断而异,最好备齐诉讼材料提前申请。
Jisan 法律事务所外国人中心的办理流程
- 1
一并检查居留与婚姻状况
确认居留届满日、有无子女、分居经过、有无暴力,判断F-6-1、F-6-2、F-6-3中哪条路可行。
- 2
整理证据
整理能证明婚姻破裂责任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诊断书、汇款记录。
- 3
离婚诉讼与居留申请同时进行
在诉讼离婚中争议责任归属的同时,一并准备居留延期或资格变更的申请材料。
- 4
不许可时提出不服
居留被拒的,以离婚判决内容为依据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丈夫不配合居留延期,就不能延期了吗?
没有配偶的配合,审查确实会变得困难。但如果不配合的原因是婚姻破裂,可以研究F-6-3或家庭暴力特例等其他途径。请保留能证明对方拒绝配合的消息记录等。
协议离婚对居留不利吗?
协议离婚本身并不不利,但婚姻因谁的责任破裂不会留下记录。要获得F-6-3,必须用其他材料证明主要责任在韩国籍配偶,因此在决定离婚方式前请先咨询。
抚养孩子的话,离婚后也能继续居住吗?
抚养与韩国人婚姻中所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获得结婚移民(F-6)的F-6-2居留资格。抚养权和实际抚养事实很重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要一并争取亲权人和抚养人的指定。
韩国籍配偶突然去世了,我可以继续居留吗?
配偶死亡是结婚移民(F-6)F-6-3中明确规定的事由。请准备能证明在婚姻状态下在国内居留的家庭关系材料和死亡相关材料,办理居留程序。由于同时会产生继承问题,还要确认放弃继承或限定承认的期限(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