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工资总是迟发,想换公司,但老板不同意
- 宿舍环境太差,实在住不下去了
- 遭到管理人员的辱骂和殴打
- 突然被告知从明天起不用来了
- 已申请变更工作单位,担心3个月内找不到新公司
- 已经换过三次工作单位,不知道还能不能再换
相关法律条文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允许变更事业或工作单位)
雇主以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拒绝续签、停业·歇业、雇佣许可被取消、雇佣受到限制、违反宿舍标准,以及雇佣劳动部长官告示的违反劳动条件或不当待遇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申请变更后3个月内未获得工作场所变更许可,或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未申请的,必须出境。变更在3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延长期间不得超过2次;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变更的,不计入次数。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18条、第18条之2(就业活动期间与再雇佣)
外国劳动者可以在入境之日起3年范围内工作;雇主申请再雇佣许可的,可以延长一次,期间不满2年。
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6条、第28条(解雇限制、解雇预告、救济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常时5人以上的事业场所);解雇须提前30日预告,或支付30日以上的通常工资。遭到不当解雇的,可以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变更工作单位必须有事由
雇佣许可制劳动者不能随时自由换公司,必须有法定事由才能向就业中心(고용센터)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典型的事由包括:老板终止或不续签合同、公司停业或倒闭、违反劳动条件或不当待遇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
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由雇佣劳动部长官以告示具体规定。需要确认拖欠工资、殴打或性骚扰、宿舍问题等情况是否属于告示规定的事由,这些可以成为即使老板不同意也能申请变更的依据。请收集能证明事实的工资记录、照片、诊断书、消息记录。
错过期限可能必须出境
必须在与雇主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申请后,必须在3个月内获得到新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变更许可。超过这些期间就必须出境。
因工伤、疾病、怀孕、分娩而无法申请或获得许可的,从该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间。如果正在治疗,请务必保留诊断书和治疗期间的记录。
计算变更次数
最初3年内原则上可以变更3次,通过再雇佣延长的期间内可以变更2次。但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变更的,不计入次数。如果已经换过多次,确认以往变更的事由后,剩余次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突然被解雇
在常时5人以上工作的事业场所,外国劳动者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被解雇。解雇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事由和时间,没有提前30日预告的,可以领取30日份的通常工资。如果认为是不当解雇,请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对雇佣许可制劳动者来说,解雇也与居留相关。由于必须在解雇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准备救济申请和变更工作单位申请。雇主解雇外国人后必须向出入境机关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请同时确认自己是否被申报为脱离工作单位(사업장 이탈)。
劳动委员会判定之后
对地方劳动委员会的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判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基准法第31条)。期限很短,收到判定书后请立即确定下一步。
在救济程序进行期间,居留期间也在另行计算。必须同时管理变更工作单位的申请期限和居留届满日,才能避免获得救济后却仍须出境的情况。
Jisan 法律事务所外国人中心的协助方式
- 1
确认事由与期限
确认合同终止日、剩余居留期间、迄今为止的变更次数和事由。
- 2
整理证据
收集能证明拖欠工资或不当待遇的材料,以便证明变更事由。
- 3
变更申请与申诉
在向就业中心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同时,判断是否需要向劳动厅申诉或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并予以办理。
- 4
衔接居留程序
一并处理工作场所变更许可、居留期间延长、对脱离申报的应对。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老板不同意变更工作单位,就没有办法了吗?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难以继续工作,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雇主同意也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关键在于该事由是否属于告示规定的情形,以及证据是否充分。
辞职后休息期间,可以在别的地方短暂工作吗?
未获得工作场所变更许可就在别处工作的,可能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受到处罚并成为强制驱逐对象。获得许可前请不要工作。
听说我被申报为脱离工作单位了。
需要整理实际离职的情况和联系记录,向就业中心和出入境机关说明事实。如果脱离申报与事实不符,尽快纠正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