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在检查中被查获的家人被转送到外国人保护所
- 收到了强制驱逐命令书,却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几天内要做什么
- 出境命令书上写着出境期限,但孩子在韩国
- 听说服刑期满出狱当天会被移交出入境机关
- 听说缴纳保证金就可以离开保护所
- 由于遣返迟迟未能执行,已经被收容了好几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强制驱逐对象)
违反入境·居留·就业相关规定的人、违反外国人登录义务的人、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等,可以被强制驱逐出境。永住资格持有人只有在内乱·外患罪、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禁锢后获释且属于法务部令规定的人等例外情况下,才会被强制驱逐。
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异议申请)、第61条(居留许可特例)
对强制驱逐命令,须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即使异议申请没有理由,如曾拥有韩国国籍或有其他必须居留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许可居留。
出入境管理法第51条、第52条、第55条(保护、保护期间、审查请求)
有相当理由怀疑是强制驱逐对象且有逃跑之虞的,可以凭保护命令书予以保护;为审查·决定而进行的保护在10日以内,不得已时可延长一次10日。被保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请求对保护进行审查。
出入境管理法第63条、第65条(对收到强制驱逐命令者的保护、临时解除保护)
无法立即遣返的,可以在2个月范围内予以保护,此后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每次延长3个月,但总计不得超过9个月(例外情况下为20个月)。可以附加2000万韩元以下的保证金和居住限制等条件,临时解除保护。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出境劝告、出境命令、强制驱逐命令的区别
对象
- 出境劝告(출국권고)
- 轻微的居留违规等
- 出境命令(출국명령)
- 有强制驱逐事由但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许可被取消的人等
- 强制驱逐命令(강제퇴거명령)
- 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的人
出境期限
- 出境劝告(출국권고)
- 自签发之日起5日以内
- 出境命令(출국명령)
- 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
- 强制驱逐命令(강제퇴거명령)
- 立即遣返
不履行时
- 出境劝告(출국권고)
- 成为出境命令对象
- 出境命令(출국명령)
- 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履行保证金可能被收归国库
- 强制驱逐命令(강제퇴거명령)
- 保护后遣返
依据
- 出境劝告(출국권고)
- 第67条
- 出境命令(출국명령)
- 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
- 强制驱逐命令(강제퇴거명령)
- 第46条、第59条、第62条
| 区分 | 出境劝告(출국권고) | 出境命令(출국명령) | 强制驱逐命令(강제퇴거명령) |
|---|---|---|---|
| 对象 | 轻微的居留违规等 | 有强制驱逐事由但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许可被取消的人等 | 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的人 |
| 出境期限 | 自签发之日起5日以内 | 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 | 立即遣返 |
| 不履行时 | 成为出境命令对象 | 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履行保证金可能被收归国库 | 保护后遣返 |
| 依据 | 第67条 | 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 | 第46条、第59条、第62条 |
以出入境管理法为准。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在未满5年期间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首先确认收到的是什么文件
出境劝告书、出境命令书、强制驱逐命令书名称相似,效果却不同。出境劝告和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出境,强制驱逐命令则是由国家直接遣返的处分。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影响要大得多。
机关在交付强制驱逐命令书时,必须告知可以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请一定记下收到的日期,7日的异议申请期限从这一天起算。
异议申请与居留许可特例
异议申请书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除了主张强制驱逐事由与事实不符外,还可以一并主张即使有事由,也有必须留在韩国的特殊情况。即使法务部长官认为异议申请没有理由,也可以许可居留。
作为特殊情况,常用的有韩国籍配偶和子女、长期在韩生活、正在治疗的疾病、正在进行的审判或应领取的工资等。仅凭主张是不够的,需要家庭关系证明、诊断书、诉讼材料等可以核实的资料。
在异议申请之外,还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遣返迫在眉睫,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才能避免在诉讼期间被遣返。
外国人保护所的保护有期间和程序限制
为审查是否强制驱逐而进行的保护在10日以内,不得已时可再延长一次10日。实施紧急保护的,必须在48小时内取得保护命令书,未取得的必须立即释放。实施保护后,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保护的时间、地点、理由通知家人或辩护人等。
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因没有护照或交通工具而无法立即遣返的,可以在2个月范围内予以保护。根据2025年修订的法律,此后的延长须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且每次只能延长3个月,总保护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月。超过上限的,必须立即解除保护。
对保护本身有异议的,可以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请求审查。委员会在收到审查请求书之日起3周内作出决定,不得已时可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施行令第70条)。
申请临时解除保护
被保护人或担保人、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申请临时解除保护。决定解除的,须缴纳2000万韩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遵守居住限制、定期报告、指定身份担保人等条件。
申请书要附上说明为何需要释放以及能否缴纳保证金的材料。如果把疾病治疗、拖欠工资案件或诉讼进行中、照顾家人等具体理由与居住的房屋和身份担保人一并安排好,会有助于判断。违反条件或不服从到场命令的,临时解除可能被取消,保证金可能被收归国库。
Jisan 法律事务所外国人中心的应对方式
- 1
确认保护场所与文件
通过家人收到的保护通知书或本人收到的命令书,确认保护场所、处分种类和收到日期。
- 2
会见与整理事实关系
前往保护设施会见,听取本人的情况,确定异议申请和诉讼需要的材料清单。
- 3
提交异议申请书与审查请求书
在7日期限内提交强制驱逐命令异议申请书,同时进行对保护的审查请求或临时解除申请。
- 4
行政诉讼与停止执行
在异议申请之外,另行申请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阻止遣返并争取争议时间。
- 5
处理剩余事务
如果遣返无法避免,在出境前处理应领工资、押金和正在进行的案件,并由代理人继续办理。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过了7日就什么都做不了了吗?
向法务部长官的异议申请过了7日就不能再提出。但行政诉讼只要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都可以提起,请在被遣返前尽快研究诉讼和停止执行。
可以探视在保护所的家人吗?
各保护设施都规定了探视程序和时间。律师会见与一般探视分开进行。请家人先联系保护设施确认探视方法,如需委托律师,请先咨询。
缴纳保证金就一定能被释放吗?
并非如此。临时解除保护要综合考虑被保护人的情况、需要解除的理由、资产等再作决定,保证金是决定解除后作为条件缴纳的款项(出入境管理法第65条)。首先要用材料证明请求解除的理由。
申请难民后就不会被遣返吗?
根据难民法提出难民认定申请但尚未作出决定,或异议申请审查尚未结束的,原则上不得遣返(出入境管理法第62条第4款)。但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则有例外,申请迟延的理由也可能影响对保护期间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