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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劳动者想换公司时

雇佣许可制(E-9)劳动者必须有事由才能变更工作单位,并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即使老板不同意,也请确认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能否申请。

首先要确认的事项

如果考虑变更工作单位,请在辞职前确认以下事项。

  • 劳动合同何时到期,老板是否表示不再续签
  • 是否有能证明拖欠工资、殴打、住宿问题等公司一方过错的材料
  • 迄今为止换过几次工作单位,原因是什么
  • 就业活动期间(入境后3年,再雇佣时的延长期间)还剩多少

无需老板同意的情况

老板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或拒绝续签、公司停业或倒闭、雇佣许可被取消或雇佣受到限制,以及雇佣劳动部长官告示的违反劳动条件或不当待遇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导致难以继续工作的,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第1款)。

是否属于告示规定的情形,需要用证据证明。请收集被拖欠工资的存折记录、受伤部位的诊断书、宿舍照片、辱骂录音等材料,必要时先向劳动厅申诉或向警察报案会有帮助。

期限与次数

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并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到新公司的工作场所变更许可。超过这些期限就必须出境。因工伤、疾病、怀孕、分娩而无法申请的,从该事由消失之日起计算期间。

最初3年内原则上可以变更3次,通过再雇佣延长的期间内可以变更2次。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变更的不计入次数,因此确认以往的变更事由后,剩余次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不应做的事

变更程序中的失误可能导致失去居留。

  • 在获得工作场所变更许可前就在新公司开始工作。可能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受到处罚并成为强制驱逐对象。
  • 不打招呼就不去公司上班。可能被申报为脱离工作单位。
  • 付钱给中介让其介绍公司。

如果被解雇,还要一并处理的事

在常时5人以上工作的事业场所,可以争议无正当理由的解雇无效。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对判定不服的,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复审(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31条)。未提前30日预告就被解雇的,可以请求30日份以上的通常工资(第26条)。

即使申请了救济,变更工作单位的申请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仍在另行计算。必须同时准备这两个程序,才不会失去居留。

Jisan 法律事务所的协助方式

Jisan 法律事务所会整理变更事由和证据,判断能否在没有老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如有拖欠工资或殴打,同时进行劳动厅申诉和告诉。如被解雇,在期限内同时准备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和变更工作单位申请。可用中文咨询。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老板说要申报我脱离工作单位。

请保留不再去公司上班的原因和联系记录。如果原因是拖欠工资或不当待遇,这些材料就是说明并非脱离的依据。

3个月内找不到新公司会怎样?

申请变更后3个月内未获得工作场所变更许可的,必须出境(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第3款)。如有疾病或工伤等法定事由,期间的计算会有所不同,请准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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