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收到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就居留许可取消问题要求到场的通知
- 因以前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而正在接受调查
- 刑事判决确定后,收到了永住资格取消的通知
- 接到身份担保人撤回担保的通知
- 想知道永住权被取消后是否必须马上出境
相关法律条文
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各种许可等的取消·变更)
身份担保人撤回担保或不再有担保人、查明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获得许可、违反许可条件、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的重大情况变化、违法情节严重或违反正当职务命令的,可以取消或变更签证·入境许可·居留许可等。必要时可要求本人到场听取意见,并须在到场日7日前告知事由和时间·地点。
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之2(永住资格取消特例)
只有在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取得(必须取消)、因法务部令规定的法律之罪被确定判处2年以上徒刑·禁锢、最近5年内确定的徒刑·禁锢刑期合计3年以上、违反投资等取得条件、实施有损国家利益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取消永住资格。即使取消,如有继续居留的必要并符合要件,可根据申请授予一般居留资格。
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第3项之2(出境命令)
对居留许可被取消的人或永住资格被取消的人(获得一般居留资格的人除外),可以发出出境命令。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在处分作出前阻止取消最为容易
居留许可取消通常从到场要求或调查开始。法律规定,必要时让外国人到场听取意见,并须在到场日7日前告知拟取消的事由、时间和地点。收到这份通知,就意味着在处分作出前还有说明情况的机会。
到场前,请逐项确认通知书上写的事由。只有知道是哪份材料有问题、哪个时间点的行为有问题,才能选择反驳材料。如果难以用韩语说明,请申请翻译,陈述结束后要求把记录内容重新读一遍。
常见的取消事由
最常见的是怀疑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例如虚假就业、实际并不居住的地址、与事实不符的婚姻关系等。此时争议焦点在于是一开始就有欺骗意图,还是情况发生了变化。能够说明制作材料当时情况的资料非常重要。
也有以违法情节严重为由被取消的情况,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是典型例子。即使罪名相同,评价也会因经过、弥补损害和之后的生活而不同,因此不要只提交判决书,要一并整理该案件的相关情况。
永住资格的取消事由另有规定
永住(F-5)资格的取消事由比一般居留许可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取消,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取得的则必须取消。如果问题在于刑事案件,需要计算确定的刑罚是否在2年以上,最近5年内确定的刑期合计是否在3年以上。
即使永住资格被取消,如有继续留在韩国的必要并符合一般居留资格的要件,可根据申请获得一般居留资格。这一申请被接受后,就不再是出境命令的对象。请事先收集能证明家庭、工作和长期在韩生活的材料。
如果已收到取消处分
对取消处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必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取消处分往往同时伴随出境命令,因此首先要在出境期限内申请停止执行。
在诉讼中,争议取消事由是否实际存在,即使存在是否严重到要取消的程度。用材料证明长期在韩国生活的情况、韩国籍家人、违法的经过和之后的态度。
Jisan 法律事务所外国人中心的办理流程
- 1
确认通知书与事由
确认到场通知书或处分书上写的依据条款和事由,并按时间顺序整理有问题的材料和事实关系。
- 2
准备陈述意见
到场前整理要说明的内容和要提交的材料,并以预期问题事先演练。必要时一并提交书面意见书。
- 3
研究申请一般居留资格
如预计永住资格会被取消,确认一般居留资格的要件并准备申请材料。
- 4
不服与停止执行
处分作出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同时发出了出境命令,则申请停止执行。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收到到场通知但没去,会怎样?
这等于自己放弃了到场陈述意见的机会,机关很可能只根据其掌握的材料作出判断。如果日期不合适,请事先联系要求调整;如果难以到场,至少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永住权人被判罚金刑,永住权会被取消吗?
永住资格的取消事由以徒刑或禁锢刑为标准,仅罚金刑不属于取消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之2第1款)。但可能会影响其他取消事由或日后的归化审查,因此仍需努力争取较轻的处分。
同时收到了取消处分和出境命令,两个都要争议吗?
两个处分相互独立,需要分别确认是否有必要争议。通常的做法是主张取消处分违法,同时请求对出境命令停止执行。
身份担保人撤回担保后会马上被取消吗?
身份担保人撤回担保或不再有担保人可以成为取消事由,但并不是必须取消(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请确认能否另找新的担保人、没有担保是否也符合居留要件,并据此提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