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留资格是
访问就业(H-2)是外国国籍同胞在韩国居留期间,可以在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规定的行业工作的居留资格(施行令附表1之2)。主要是中国朝鲜族等中国同胞和独联体(CIS)地区的同胞持这一资格入境;在允许的行业以外工作,就超出了居留资格的范围。
从2026年2月12日起,同胞居留资格统一为在外同胞(F-4),H-2签证已停止新签发。在此之前取得H-2签证入境的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居留管理程序继续居留(法务部指南手册,2026年9月)。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H-2同胞来说,就业申报、允许行业和罚款标准都直接关系到居留。刑事处罚记录在想变更为在外同胞(F-4)或永住(F-5)时还会再次成为问题。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在居留期间延长审查中也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包括缓刑)后未经过一定期间,或罚金合计超过一定金额的,不能取得在外同胞(F-4)资格。具体标准请看在外同胞(F-4)指南。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时
按照法务部的处理标准,初次违反者罚款500万韩元以上的,再次违反者最近3年内罚款合计700万韩元以上的,不予许可居留,并采取出境措施。最近3年内受到3次以上罚款处分的,无论金额多少,处理相同(法务部指南手册)。
没有办理就业申报时
首次开始工作或变更工作单位的,必须从当天起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施行规则第49条之2),不申报的可能被处以过怠金(과태료,行政罚款)。已经向雇佣劳动部办理劳动开始申报的,视为已经申报。
在不允许的行业工作时
H-2可以工作的行业由施行令规定。在其他行业工作,属于超出居留资格范围的活动,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并可能按照上述处理标准中断居留。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想变更为在外同胞(F-4)时
同胞居留资格统一以后,变更为F-4是一般的途径。这时需要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和韩语能力材料,并接受对国内刑事处罚·罚款记录的审查。
F-4原则上限制从事简单劳务等法务部告示规定领域的工作。指南中写明,如果想继续在以H-2办理就业开始申报的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先变更为F-4,再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法务部指南手册)。
拿不到工资或工作中受伤时
无论居留资格如何,都可以追讨劳动报酬、退职金和工伤保险给付。向劳动厅申诉、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根据居留期间届满日安排先后顺序。
如果因为治疗或诉讼需要在居留期间届满后继续留在韩国,我们会一并研究变更为其他(G-1)资格的办法。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 不移送·缓起诉
-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 徒刑·禁锢的缓刑
-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 实刑(实际服刑)
-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听说H-2签证已经停止签发,我现在的居留会怎样?
在2026年2月12日之前取得H-2签证入境的人,办理外国人登录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继续居留。不能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为H-2,今后要研究变更为在外同胞(F-4)的办法(法务部指南手册)。
我换了公司,需要做什么?
必须在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办理变更工作单位申报。可以通过HiKorea网上申请、传真或到现场申报;已经向雇佣劳动部办理劳动开始申报的,视为已经申报。
我因酒驾被判了罚金,还能变更为F-4吗?
按照法务部标准,在韩国被判罚金合计700万韩元以上的,要从缴清罚金之日起经过3年,才能取得F-4。酒驾3次以上、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的,视为社会重大犯罪,另行限制(法务部指南手册)。比这轻的记录也可能在审查中被考虑,请整理好记录和日期,再决定申请时间。
在不允许的行业工作被查到会怎样?
很多情况下,会经过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调查后收到罚款通告处分。根据罚款金额和最近3年内的处分次数,可能不予许可居留并被采取出境措施,因此在接受调查前,请先整理好工作经过和期间。
我想变更为熟练技能人力(E-7-4),但有罚金记录。
在E-7-4转换审查中,最近10年内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4次以上的,不能申请;比这轻的记录会被扣分(法务部指南手册)。请先确认记录,再看是否满足要件。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被判罚金·缓刑时
- 接到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要求到场的通知,或收到罚款通告书时
- 变更为在外同胞(F-4)或延长居留期间被拒绝时
- 拿不到工资或工作中受伤,而居留期间快要届满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第46条、第102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之2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外国国籍同胞相关部分、特定活动(E-7-4)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