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家庭·长期居住

F-2 居住

永住权者家属、难民认定者、积分制优秀人才、长期居留者等

这个居留资格是

居住(F-2)是包含多种类型的长期居留资格。永住权者(F-5)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难民认定者、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人、在韩国居住5年以上并有生活基础的人、满足年龄·学历·收入标准的积分制优秀人才、人口减少地区定居对象等都属于这一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

可以工作的范围因类型而不同。大部分类型不受居留资格的就业限制,但投资者或长期居留者类型,只有继续在原来从事的领域工作时才解除限制(施行令第23条第2款)。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居住(F-2)很多时候是通往永住(F-5)的必经之路,因此刑事处罚记录不仅影响延长,还会影响转为永住。法务部对多种F-2类型都规定了具体的品行标准。

  • 法务部的品行端正标准

    多种F-2类型的审查标准中,把以下情况列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申请日前5年内被宣告禁锢以上刑罚(包括缓刑)的;3年内被宣告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的;3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3次以上且罚款合计500万韩元以上的;3年内提交过虚假材料的等(法务部指南手册)。每种类型的标准略有不同,需要确认自己所属类型的标准。

  • 守法公民教育

    如果确认有违反韩国国内法律的记录,变更为F-2或延长时,有时需要完成守法公民教育。违法在1次以下,且受到不起诉处分或100万韩元以下罚金·罚款·过怠金(과태료,行政罚款)的人等除外(法务部指南手册)。

  • 强制驱逐规定

    居住(F-2)与永住(F-5)不同,没有强制驱逐的特例,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后获释的,与其他外国人一样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

  • 欠税时

    拖欠税款等的,居留许可可能受到限制;长期居留者类型等把欠税规定为限制资格变更的事由(法务部指南手册)。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也要把税务问题整理好。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想变更为永住(F-5)时

以居住(F-2)居留5年以上的,可能成为永住(F-5)的申请对象;积分制优秀人才等部分类型有更短的期间标准(施行令附表1之3)。永住审查的品行标准规定为从缴纳罚金之日起3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5年等,因此受处罚的时间点决定着申请时间(法务部指南手册)。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

F-2审查中,有时会要求提交由本国政府签发、并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的犯罪经历证明。在外国受到的处罚,按照标准也可能成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法务部指南手册)。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不移送·缓起诉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徒刑·禁锢的缓刑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实刑(实际服刑)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我被判了100万韩元罚金,F-2还能延长吗?

不只看罚金金额,还会结合您所属F-2类型的品行标准和违法次数一起看。轻微违法1次,有不需要参加守法公民教育的标准;但像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这样被规定为不符合资格事由的情况就不同了。请确认处分书和缴纳日期。

被判缓刑的话,会失去F-2吗?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禁锢刑,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多种F-2类型的品行标准也把申请日前5年内的禁锢以上刑罚(包括缓刑)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首先要研究在审判阶段能否争取罚金刑或宣告犹豫(暂缓宣告刑罚)。

我想从F-2变更为永住(F-5),但有罚金记录。

在永住审查中,按照法务部标准,从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的人视为不满足品行端正要件。请确认缴纳日期再决定申请时间,并注意在此期间不要再有其他违法行为。

F-2也可能被强制驱逐吗?

可能会。永住(F-5)有只在有限情形下才强制驱逐的特例(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2款),但居住(F-2)适用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标准。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被判罚金·缓刑时
  • F-2延长或变更为永住(F-5)被拒绝,收到通知书时
  • 收到为取消居留许可而要求到场的通知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之2、附表1之3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居住(F-2)、永住(F-5)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想弄清楚对自己的居留有什么影响

请发消息告诉我们事情经过、您目前的居留资格和到期日,律师确认后会回复您。

第一条消息中请写明您的姓名、发生了什么,以及所收到文件上写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