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7工作类居留资格

E-7 特定活动

根据合同,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职业工作的外国人

这个居留资格是

特定活动(E-7)是与韩国公共机关或公司等签订合同,在法务部长官另行指定的职业工作的外国人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事务·服务岗位、熟练技能人力(E-7-4)等,每种职业的学历·经历·工资要件都不同。

前提是在获得许可的职业和工作单位工作,因此换公司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相应的程序。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E-7来说,“在哪里、做什么工作”就是居留的依据。刑事处罚记录不仅在居留期间延长时会被确认,以后变更为居住(F-2)或永住(F-5)的审查中也会再次被确认。

  •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虽不是强制驱逐事由,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第89条第1款第5项)。

  • 未经许可变更工作单位时

    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或根据职业种类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属于需要许可的职业而未经许可变更的,可能受到处罚(第95条第6项),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第46条第1款第9项)。

  • 从事与许可职业不同的工作时

    这属于超出居留资格范围的活动,可能受到处罚(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第1款、第94条第7项),居留许可也可能被取消或延长被拒绝。即使是公司让做的工作,只要与许可的业务不同,外国人本人也要承担责任。

  • 以后变更为居住(F-2)·永住(F-5)时

    以E-7居留5年以上的,可能成为永住(F-5)的申请对象(施行令附表1之3),这时会审查品行端正要件。按照法务部标准,被判罚金刑的,从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缓刑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的,视为不满足要件(法务部指南手册)。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辞职或换公司时

外国人离职后,公司须在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根据职业种类,换到新工作单位时是需要事先许可,还是事后申报即可,各有不同。

指南中写明,因本人责任被解雇或在合同期中途辞职的,如果没有原雇主的同意,不能仅凭申报变更工作单位(法务部指南手册)。如果有停业·关闭或拖欠工资等公司方面的情况,可以用相关材料代替,请事先收集好。

公司让做与合同不同的工作时

如果公司持续让您做与合同和许可职业不同的业务,请保留相关记录(工作指示消息、排班表)。这既是保护您本人居留的材料,也是证明需要换公司的材料。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不移送·缓起诉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徒刑·禁锢的缓刑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实刑(实际服刑)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辞职后必须马上出境吗?

并不是辞职当天就必须出境。可以在剩余的居留期间内找新工作单位、办理变更工作单位的程序,满足要件的,也可以研究变更为求职(D-10)资格。但能用的程序因离职原因和原雇主是否同意而不同,请在辞职前确认。

变更工作单位需要获得许可,还是申报就可以?

因职业种类而不同。规定了雇佣允许人数的部分职业和熟练技能人力(E-7-4)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其他E-7职业则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法务部指南手册)。

被判罚金后,就不能延长居留期间了吗?

法律并没有按罚金金额规定标准,会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但以后变更为居住(F-2)或永住(F-5)时,会适用缴纳罚金后经过多长时间等具体标准,因此在侦查阶段争取较轻的处分很重要。

公司让我做与合同不同的工作,担心拒绝的话会被解雇。

从事与许可职业不同的工作,外国人本人也会面临处罚或居留许可被取消的风险。请保留工作指示记录;如果需要换公司,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变更工作单位事由的材料。如果被不当解雇,也可以研究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被判罚金·缓刑时
  • 被解雇或想辞职,但还没确定之后如何居留时
  • 公司持续让您做与许可业务不同的工作时
  • 居留期间延长或变更工作单位被拒绝,收到通知书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第19条、第21条、第46条、第89条、第94条、第95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附表1之3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特定活动(E-7)、永住(F-5)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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