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家庭·长期居住

F-4 在外同胞

曾拥有韩国国籍的人及其后代等外国国籍同胞

这个居留资格是

在外同胞(F-4)是《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재외동포의 출입국과 법적 지위에 관한 법률)规定的外国国籍同胞,即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或其直系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中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如中国朝鲜族同胞)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要居留超过90日的,须在入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居所申报。

从2026年2月12日起,原来与访问就业(H-2)分开的同胞居留资格统一为F-4。活动范围较广,但原则上限制从事简单劳务等法务部告示规定领域的工作(施行令第23条第3款,法务部告示)。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F-4,法务部指南具体写明了根据刑事处罚记录不授予资格或限制延长的标准。受处罚的日期和罚金合计,就是下一次延长的标准。

  • 资格授予·延长受到限制的情况

    按照法务部标准,以下人员属于限制对象:在韩居留期间因特定强力犯罪(法律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人;因毒品·电信诈骗(보이스피싱)·惯常(3次以上)酒驾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的人;因其他犯罪被判禁锢以上刑罚或缓刑,从刑罚执行完毕或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罚金合计达到700万韩元以上后,从缴清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的人等(法务部指南手册)。

  • 罚款累计较多时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罚款合计达到700万韩元以上的,从缴清之日起未满3年前,也属于限制对象。另有标准规定,如果确认有一定的志愿服务业绩,可以把这一期间缩短为1年(法务部指南手册)。

  • 强制驱逐规定

    即使是在外同胞,只要不是永住(F-5),就没有强制驱逐的特例,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后获释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

  • 在受限领域工作时

    在简单劳务或投机行为(赌博类)场所·娱乐场所等受限领域工作的,属于超出居留资格范围的活动,可能受到罚款处分、不予许可延长居留期间等不利后果(法务部指南手册)。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简单劳务就业限制及例外

F-4不能从事简单劳务,不能在投机行为营业场所或娱乐酒吧(유흥주점)等违反善良风俗的地方工作,也不能从事法务部告示的其他领域的工作(施行令第23条第3款,施行规则第27条之2)。

作为例外,在法务部规定的人口减少地区设有居所等、满足告示要件的,不受简单劳务限制;如果想继续在访问就业(H-2)期间办理过就业开始申报的工作单位工作,可以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法务部告示、指南手册)。开始工作前,请先确认该工作是否被允许。

想变更为永住(F-5)时

以F-4连续居留2年以上、并满足收入·财产等要件的,可以申请永住(F-5)(施行令附表1之3)。永住审查的品行标准规定为从缴纳罚金之日起3年、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5年等(法务部指南手册)。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不移送·缓起诉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徒刑·禁锢的缓刑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实刑(实际服刑)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持F-4可以在工厂或建筑工地工作吗?

属于简单劳务的工作原则上不能做。但有人口减少地区的例外,以及继续在访问就业(H-2)期间申报过的工作单位工作时的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等例外。请先确认您想做的工作是否在简单劳务职业目录中。

我因酒驾被判了罚金,还能延长吗?

罚金合计达到700万韩元以上的,从缴清之日起未满3年前属于限制对象。酒驾3次以上、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的,视为社会重大犯罪,另行限制。比这轻的记录也可能在审查中被考虑,请整理好处分记录。

我被判了缓刑,F-4会被取消吗?

按照法务部标准,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缓刑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授予资格。目前持有资格的延长也可能被拒绝,还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因此要从判决前的阶段开始准备。

持F-4可以取得永住权(F-5)吗?

以F-4连续居留2年以上、并满足维持生计能力等要件的,可以申请。品行端正要件会看罚金·缓刑记录及其日期,请在申请前确认。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被判罚金·缓刑时
  • F-4延长或资格变更被拒绝,收到通知书时
  • 因在受限领域工作,收到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要求到场的通知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款、附表1之2、附表1之3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7条之2
  • 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第2条
  • 法务部告示《在外同胞(F-4)资格就业活动限制范围》(「재외동포(F-4) 자격의 취업활동 제한범위」,2026年2月12日施行)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外国国籍同胞相关部分、永住(F-5)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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