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留资格是
其他(G-1)是不属于其他居留资格,但法务部长官认可有必要在韩国居留的人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正在接受工伤(产业灾害)治疗的人及其家属、因疾病·事故正在治疗的人、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人、因拖欠工资正在劳动部门调解的人、难民申请者、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者等都属于这一资格(法务部指南手册)。
这是因特定情况而居留的资格,因此该情况结束后,居留的依据也可能随之结束。原则上不能就业,只有部分对象事先取得许可后才可以工作。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G-1很多时候是为了治疗·诉讼·挽回损失等维护权利而居留,因此证明相关程序进展情况的材料,就是继续居留的依据。
未经许可工作时
G-1不是可以就业的居留资格,未经许可工作的,可能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成为处罚和强制驱逐的对象(第18条、第20条、第46条)。已取得工作许可的人,工作地点变化时也必须重新取得许可(法务部指南手册)。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在居留期间延长和之后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的审查中也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
事由结束后
治疗结束或诉讼·调解了结后,继续以G-1居留的依据可能消失。需要处理好应收款项和财产,并事先确认能否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超过居留期间的,属于处罚和强制驱逐的对象。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因治疗·诉讼·拖欠工资需要留下时
必须在原居留资格的期间届满前,申请变更为G-1或延长。请准备工伤申请书和诊断书、起诉状或案件进展文件、劳动部门的申诉受理文件等证明需要居留理由的材料。每次可获得的居留期间上限为1年(法务部指南手册)。
指南中写明,非专业就业(E-9)劳动者因工伤治疗取得G-1的,如果居留期间上限还有剩余,治疗结束后有恢复E-9资格的程序。
可以工作的情况
性暴力受害者等需要人道主义考虑的人、因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等部分G-1对象,以及难民申请者(申请后已满6个月等情况)、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者,事先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工作。娱乐场所、投机行为(赌博类)营业场所等不被允许,难民申请者也不能在建筑业工作(法务部指南手册)。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 不移送·缓起诉
-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 徒刑·禁锢的缓刑
-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 实刑(实际服刑)
-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诉讼还在进行中的话,可以继续留在韩国吗?
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人,可能属于G-1对象。但这并不会自动获得许可,需要用文件证明案件确实在进行中,以及需要在韩国居留的理由。请在原居留期间届满前申请。
工伤治疗期间E-9居留期间届满了,会怎样?
可以变更为G-1继续治疗。治疗结束后如果居留期间上限还有剩余,有恢复E-9资格的程序,请保管好治疗期间的记录和诊断书。
持G-1可以工作吗?
原则上不可以。有人道主义事由的部分对象、申请后已满6个月的难民申请者、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者等,事先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工作。未经许可工作可能导致处罚和出境措施。
治疗或诉讼结束后,必须马上出境吗?
作为G-1依据的情况结束后,继续居留的依据可能消失。请处理好应得的工资、赔偿金或押金,并事先确认有没有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的途径。如果需要时间准备出境,请在居留期间届满前咨询。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因工伤·拖欠工资·诉讼需要留下,而原居留期间即将届满时
- G-1延长被拒绝,或收到写有出境期限的通知书时
- 因未经许可工作,要接受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20条、第46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其他(G-1)、非专业就业(E-9)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