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留资格是
非专业就业(E-9)是根据《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规定的雇佣许可制入境、在获得雇佣许可的公司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原则上只能在最初获得雇佣许可的工作单位工作,要换到其他地方,需要有规定的事由并办理相应程序。
就业活动期间为自入境之日起3年;雇主申请再雇佣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间不满2年(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18条、第18条之2)。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E-9劳动者来说,刑事案件和劳动问题会直接变成居留问题。错过变更工作单位的程序,或未经许可在其他地方工作,本身就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虽不是强制驱逐事由,但在居留期间延长或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的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例如,在变更为熟练技能人力(E-7-4)的审查中,最近10年内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的不能申请,金额更少的罚金也会被扣分(法务部指南手册)。
未经许可换公司时
在获得变更工作单位许可之前就到新公司上班,可能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而受到处罚(第95条第6项),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第46条第1款第9项)。即使已经找好新公司,也要等许可下来以后再开始工作。
不打招呼就不去公司时
雇用的外国人下落不明时,雇主须在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1款第2项)。被这样申报后,变更工作单位或继续居留都可能变得困难,因此请保留想离开公司的理由和联系记录。
超过变更工作单位的期限时
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申请变更工作单位,或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获得变更工作单位许可的,必须出境。因工伤、疾病、怀孕、分娩而无法申请的,从该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期间(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第3款)。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想换公司时
雇主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或拒绝续约,停业·关闭,或者属于雇佣劳动部长官告示的违反劳动条件、不当待遇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难以继续工作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第1款)。
变更次数原则上在最初3年内为3次,因再雇佣而延长的期间内为2次。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而变更的,不计入次数(同条第4款)。
拿不到工资或退职金时
无论居留资格如何,都可以追讨劳动报酬和退职金。我们会一并研究向劳动厅申诉、民事诉讼和假扣押(事先冻结对方财产的程序)。
退职金通过雇主投保的出国满期保险(출국만기보험)领取,保险金在出境之日起14日内支付(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13条)。拖欠工资持续下去,也可能成为变更工作单位的事由,请收集好银行流水和工作记录。
工作中受伤时
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无论居留资格如何,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给付。治疗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期限从该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
如果治疗时间长、居留期间届满,可以变更为其他(G-1)资格继续治疗;如果居留期间上限还有剩余,治疗结束后有恢复E-9资格的程序(法务部指南手册)。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 不移送·缓起诉
-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 徒刑·禁锢的缓刑
-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 实刑(实际服刑)
-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老板不同意,就不能换公司吗?
不一定需要老板同意。有停业·关闭,或拖欠工资、殴打等违反劳动条件·不当待遇这类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时,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但需要用材料证明这些事由,请先收集银行流水、诊断书、聊天记录等证据。
辞职后3个月内找不到新公司会怎样?
自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获得变更工作单位许可的,必须出境(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25条第3款)。如果是因为工伤、疾病、怀孕、分娩,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请准备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被判罚金后,就不能再雇佣或延长居留期间了吗?
法律并没有按罚金金额规定标准。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和居留资格变更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像转为熟练技能人力(E-7-4)这样的审查,还会具体审查罚金记录。这就是为什么在侦查阶段争取较轻的处分很重要。
我说要举报拖欠工资,公司就说要申报我脱离工作单位。
追讨工资是劳动者的权利,拖欠工资也可能成为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事由。请保留无法去公司上班的理由和联系记录,先向劳动厅申诉,这可以作为说明并非脱离工作单位的依据。
E-9可以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吗?
限制很多。合法工作一定期间以上、并满足积分要件的人,有变更为熟练技能人力(E-7-4)的途径,但这项审查也会看罚金记录、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次数和非法居留经历。指南中写明,不允许持E-9资格在韩国国内变更为留学(D-2)资格(法务部指南手册)。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接到警方要求到案的通知,或收到了略式命令(罚金)时
- 老板不同意变更工作单位,或说要申报您脱离工作单位时
- 劳动合同已经结束,不知道1个月内该做什么时
- 拿不到工资·退职金,或工作中受伤,而居留期间快要届满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21条、第46条、第95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
-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第13条、第18条、第18条之2、第25条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非专业就业(E-9)、特定活动(E-7-4)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