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留资格是
永住(F-5)是不受活动范围和居留期间限制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10条之3第1款)。要取得永住资格,必须属于总统令规定的对象,同时遵守法令、品行端正,并具备维持生计的能力以及韩语·对韩国社会的理解等基本素养(同条第2款)。
发给永住权者的外国人登录证(永住证)有效期为10年,须在到期前重新办理(第33条第3款、第4款)。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与其他外国人相比,永住权者被强制驱逐和取消资格的标准更窄。但因法律规定的犯罪被判处一定期间以上的徒刑·禁锢刑并确定的,永住资格仍可能被取消。
永住资格被取消的情况
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取得永住资格的(必须取消);因刑法·性暴力处罚法(성폭력처벌법)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法律中的犯罪,被判处2年以上徒刑·禁锢刑并确定的;最近5年内被宣告徒刑·禁锢刑,确定的刑期合计3年以上的;违反维持投资等永住条件的;有损国家利益的,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之2第1款)。
强制驱逐特例
永住权者原则上不会被强制驱逐。但以下人员除外:犯内乱·外患罪的人;因杀人·强奸·抢劫·性暴力·毒品等法务部令规定的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禁锢刑后获释的人;为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提供或介绍船舶、护照等,或藏匿非法入境外国人的人等(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2款,施行规则第54条)。
被取消以后
永住资格被取消的,可能成为出境命令的对象(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之2)。但如果被认定有继续居留的必要、并满足一般居留资格的要件,可以根据申请取得一般居留资格(第89条之2第2款)。取消前,可能会给予到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89条之2第3款、第89条)。
被判罚金刑时
仅凭罚金刑,不属于上述取消事由(徒刑·禁锢刑)。但在归化等审查品行的其他审查中,可能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申请永住前发生的刑事案件
在永住申请审查中,按照法务部标准,被判罚金刑、从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的人,被判禁锢以上刑罚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禁锢以上实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等,视为不满足品行端正要件。收到出境命令后出境、从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从出境之日起未满7年的人,也是一样(法务部指南手册)。
因此,如果在准备申请永住时发生了刑事案件,不仅要看罚金金额,还要一并考虑受到处分的时间点。
长期在海外时
永住权者在出境之日起2年内再次入境的,免除再入境许可(施行规则第44条之2)。如果在这一期间或另外取得的再入境许可期间内没有回来,可能失去永住资格(法务部指南手册)。如果预计要长期在海外,请在出境前确认再入境许可。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 不移送·缓起诉
-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 徒刑·禁锢的缓刑
-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 实刑(实际服刑)
-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永住权者也可能被驱逐出境吗?
原则上不会被强制驱逐,但有例外。例如犯内乱·外患罪,或因杀人·强奸·抢劫·性暴力·毒品等法务部令规定的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禁锢刑后获释的情况(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另外,因被判处2年以上徒刑·禁锢刑并确定等原因永住资格被取消的,可能成为出境命令的对象。
被判罚金的话,永住权会被取消吗?
仅凭罚金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永住资格取消事由。取消事由是以徒刑·禁锢刑为标准规定的。但在申请归化等其他审查中会看品行,因此可能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
我正在准备申请永住,却被判了罚金。
按照法务部标准,从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的人,视为不满足品行端正要件。如果还在略式命令阶段,也值得研究能否在正式审判中争取宣告犹豫(暂缓宣告刑罚)。请以处分时间点和缴纳日期为准,决定申请时间。
因为某些情况,我需要在海外待2年以上。
免除再入境许可的期间是出境之日起2年。如果需要待得更久,请在出境前确认取得再入境许可等办法。没有在期间内回来的,可能失去永住资格。
收到永住资格取消通知时该怎么办?
如果在取消前获得到场陈述意见的机会,就从那时开始准备材料。要证明在韩生活基础和家庭关系,并一并研究即使被取消,能否申请一般居留资格。对取消处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争取。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因可能被判徒刑·禁锢刑的刑事案件正在接受调查或审判时
- 收到为取消永住资格而要求到场的通知时
- 准备申请永住时,被判罚金或受到缓起诉处分时
- 在海外居留时间变长,担心再入境期限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33条、第46条第2款、第68条、第89条、第89条之2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之2、附表1之3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4条之2、第54条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永住(F-5)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