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到案要求应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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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的情况
下面的确认项目会随您的选择而变化。勾选的内容只保存在这个浏览器中。
身份:不太清楚 · 距到案日:2~7天 · 通知方式:电话·短信 · 担心被逮捕:无 · 辩护人陪同:否·未定 · 要求提交手机:无
2到案前要确认的事
0 / 14如果是陌生号码,请回拨该警察署的总机,核实部门和侦查员姓名是否一致。要求汇款、安装应用程序或索要账户·密码的,都不是侦查机关的联系。
发给犯罪嫌疑人和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要求书格式不同。身份不同,要准备的东西也不同,所以请先确认。
警察侦查规则第34条
把案件编号、负责部门、侦查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到案日期·时间和地点记在同一处。
到案要求原则上应以具体写明涉嫌事实要旨等到案理由的到案要求书发出,只有紧急时才能用电话·短信。如果是通过电话接到的,请问清涉嫌什么、是谁提出的告诉。
侦查准则第19条第3款
通话内容也可能被记入侦查报告。可以表示详细情况到案时再谈,只把日程定下来。
到案要求应留出时间余地,以免影响生计;有延期申请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应予调整。更改后的日期请再让对方用短信确认一次。
侦查准则第19条第1款第3项、第6款
如果只是简单的事实确认,规定应优先考虑以邮寄、电子邮件、电话陈述等方式代替到案。因治疗等原因很难到警察署的,也可以在警察署以外的地方调查。
侦查准则第19条第1款第1项、第5款
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响应到案要求或有不响应之虞的,可能被申请逮捕令状。去不了的话,一定要先联系并定好新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1款
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提出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警方应让辩护人参与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第1款
您可以对所有问题或部分问题不作陈述,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对待。但没有拒绝而作出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成为有罪证据。有些案件说明情况反而更好,所以请事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1款
以日期和时间、地点、在场的人、往来的钱款为中心来写。记不清的部分另外标注。
与其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如用导出功能保存整个聊天室的记录。店铺或停车场的监控录像过一段时间会被覆盖,需要的话请尽快请求保存。
这可能被看作企图毁灭证据。出于同样的原因,也不要换手机或退出聊天室。
没有令状而要求交出的,属于自愿提交(임의제출)请求,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交。但自己交出的物品可以不经令状被扣押,所以如果提交,请在文件中写明提交哪个期间、哪些资料,并先与辩护人商量。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
3调查当天
0 / 11带上身份证件、到案要求书或收到的短信、按日期整理的笔记、要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原件请自己保管。
警方应在笔录或另外的书面材料上记录到达调查场所的时间、开始和结束调查的时间。之后可与自己的笔记对照是否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4、侦查准则第26条
讯问前应告知这些权利,是否行使权利的提问和您的回答会记入笔录。请确认您的回答是否照原样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
即使是以参考人身份传唤,如果调查中发现嫌疑并开始侦查,也可能变成犯罪嫌疑人。这时应告知拒绝陈述权和获得辩护人帮助权,您也可以提出要与辩护人商量而暂停调查。
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请求的,不论叫调查还是约谈,警方都应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录音。录音结束后封存原件,提出请求的可以听取。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6
有这些情况的,可以申请让家人等有信赖关系的人在讯问时陪同。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5
晚上9点到早上6点之间原则上不进行调查。包括等候·休息·用餐在内的总调查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实际调查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时间较长的,每2小时应让您休息10分钟以上。觉得吃力时,请要求休息。
侦查准则第21条至第23条
把亲眼看到的、从别人那里听到的和自己推测的分开说。不要靠猜测来填补日期和金额。
警方在结束调查前应确认您是否有意提交材料或意见,提交的材料和意见要编入侦查卷宗。
侦查准则第25条
笔录要在阅览或听人宣读后再签名。没有按您所说记录或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可以要求增加、删除或变更,警方应把这些内容追加记入笔录。尤其要注意日期·金额·姓名,以及“当时就知道”之类的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
阅读已制作好的笔录的程序可以进行到午夜之前;以书面请求阅读笔录的时间,不受总调查时间12小时的限制。确认修改内容已反映后再签名。
侦查准则第21条第1款但书、第22条第1款第1项
4调查之后
0 / 4趁记忆清晰时写下来。没能回答或含糊带过的问题另外标注。
在侦查中的案件里,记有本人陈述的部分和本人提交的文件可以申请阅览·复制。警察机关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调查当天申请本人笔录的,应及时审查。
侦查准则第69条第1款、警察侦查规则第87条
调查中没说清楚的部分或之后找到的材料,连同意见书一起提交。告诉·告发案件,警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移送(송치),请及时准备。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警方作出移送·不移送等决定后,应通知告诉人等和犯罪嫌疑人,并在移送案件或送交卷宗之日起7日内通知。上面写有案件编号和案件去向,请不要删除。
侦查准则第53条第1款、警察侦查规则第97条第1款
常见问题
- 警方要求到案的日期可以推迟吗?
- 申请推迟到案日期的,除有特殊情况外,规定应予调整(侦查准则第19条)。请在日期到来之前先联系调查人员,说明理由并提出可以的日期,更改后的日期请让对方用短信确认。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能被申请逮捕令状。
- 接受警方调查时可以让律师陪同吗?
- 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提出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警方应让辩护人参与讯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第1款)。调查参考人·被害人时,辩护人也可以坐在旁边提供建议、做笔记(侦查准则第13条第3款)。辩护人要参与的,须在调查前提交辩护人选任书和参与申请书。
- 我被要求以参考人身份到案,必须去吗?
- 非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陈述,可以由自己决定。不过,明显被认为知道侦查所必需事实的人拒绝的,检察官可以在首次公审期日前向法官请求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2);调查中发现嫌疑的,参考人也可能变成犯罪嫌疑人。
- 在警方调查中拒绝陈述会有不利后果吗?
- 您可以对所有问题或部分问题不作陈述,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对待(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但没有拒绝而作出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成为有罪证据,所以请事先决定说到什么程度。
这是整理一般程序和权利的参考清单。以2026年10月2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关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协助及一般侦查准则的规定》(侦查准则)和警察侦查规则为准;重大犯罪调查厅等其他侦查机关的调查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定。实际案件因情况而异,调查前请与律师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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