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留资格是
结婚移民(F-6)是韩国人的配偶、抚养与韩国人的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中所生子女的父母,以及因韩国籍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实务中分别称为F-6-1、F-6-2、F-6-3。
持结婚移民资格,可以工作,不受居留资格的就业限制(施行令第23条第2款)。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结婚移民者来说,离婚和刑事案件既是家庭问题,也直接是居留问题。并不是只因为是韩国人的配偶,就不适用强制驱逐的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与其他外国人一样,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在居留期间延长、永住(F-5)·归化审查中也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想在韩国国内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为韩国人的配偶(F-6-1)时,受过单纯罚金刑以外刑事处罚的人,原则上限制变更(法务部指南手册)。
分居或正在离婚诉讼时
与配偶分居或正在离婚诉讼(包括正在准备)的,也有提交证明相关事由的材料、以国民配偶(F-6-1)资格申请延长居留期间的程序(法务部指南手册)。会用到离家出走申报书、诊断书、保护设施入住确认书、起诉证明书等材料。
离婚以后
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韩国籍配偶的,可以以婚姻中断(F-6-3)资格继续居留。大法院认为,“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韩国籍配偶的情况,并不要求外国籍配偶完全没有过错(大法院2019年7月4日宣告 2018두66869 判决)。抚养与韩国籍配偶所生子女的,可以研究子女养育(F-6-2)资格。
遭受家庭暴力时
因家庭暴力正在进行审判、侦查或其他权利救济程序的韩国人的配偶,在该程序结束前可以获得居留期间延长(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报案记录和诊断书在居留和离婚诉讼中都会用到。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速度快,但不会留下婚姻因谁的责任破裂的记录,想以F-6-3居留,就要另外证明这一责任。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法院认定韩国籍配偶有责任,判决书就会成为居留审查的重要材料。
指南中列出的F-6-3审查材料包括:韩国籍配偶的离家出走申报书、暴力伤害诊断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女性团体确认书、配偶的四亲等以内亲属或统长·班长(社区负责人)的确认书等(法务部指南手册)。
抚养子女时
婚姻结束后,在韩国抚养与韩国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可以以子女养育(F-6-2)资格居留,延长时要提交学费·医疗费收据等证明在持续抚养的材料。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只要探视权没有受到限制、并与子女保持交流,也有许可居留的特别规定(法务部指南手册)。
不属于F-6-3时
即使不属于婚姻中断(F-6-3),如果因财产分割或处理家务而不得不留在韩国,也有以家事整理(F-1-6)资格短期居留的途径(法务部指南手册)。需要把离婚和财产分割的日程与居留日程对应起来。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 不移送·缓起诉
-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 徒刑·禁锢的缓刑
-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 实刑(实际服刑)
-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离婚后必须马上出境吗?
不是必须马上出境。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韩国籍配偶的,可以以F-6-3继续居留;抚养韩国籍子女的,可以以F-6-2继续居留。两者都不是的,可以研究为财产分割等设立的家事整理(F-1-6)。在决定离婚方式之前,请先整理能证明责任的证据。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哪个对居留更有利?
因情况而异,但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法院认定韩国籍配偶有责任,该判决就会成为居留审查中的重要材料。协议离婚不会留下关于责任的记录,在F-6-3审查中需要另外证明。
丈夫不配合提供延期材料。
正在分居或离婚诉讼中的,有提交证明相关事由的材料来申请延长的程序。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同,比如离家出走申报书、诊断书、起诉证明书,请在届满日之前提前确认。
因家庭暴力报案,会不会对居留不利?
因家庭暴力正在进行侦查或审判的韩国人的配偶,在该程序结束前可以获得居留期间延长(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报案记录和诊断书会成为在F-6-3审查和离婚诉讼中证明配偶责任的材料。如果有危险,请先确保自身安全。
被判了罚金,会影响申请永住权或归化吗?
可能会有影响。在永住(F-5)审查中,按照法务部标准,从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的人视为不满足品行端正要件;归化审查也会看品行。在决定申请时间之前,请确认处罚记录和日期。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开始与韩国籍配偶分居,或提起·被提起离婚诉讼时
- 离婚后F-6-3或F-6-2延长被拒绝时
- 遭受家庭暴力,却因担心居留而犹豫是否报案时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被判罚金·缓刑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2、第46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之2
- 大法院2019年7月4日宣告 2018두66869 判决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结婚移民(F-6)、永住(F-5)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