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学习·研修·求职

D-4 一般研修

语学院韩语研修生等接受教育·研修的外国人

这个居留资格是

一般研修(D-4)是在大学附属语学院接受韩语研修(D-4-1)或外语研修(D-4-7),以及在法务部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企业·团体接受教育或研修的外国人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从研修机构领取超过生活费的报酬的人,不属于这一资格。

本指南以人数最多的语言研修生(D-4-1)为中心整理。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对语言研修生来说,出勤和打工许可决定着居留。学校会管理出勤并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这些记录会直接用于居留期间延长和升学留学(D-2)的审查。

  • 出勤不足或中断研修时

    学校须在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申报中断研修或下落不明的研修生,并管理和通报出勤与修课情况(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施行令第24条之8)。延长居留期间时,需要用出勤确认书等证明在正常研修;因个人原因中断的,延长受到限制(法务部指南手册)。

  • 未经许可打工被查到时

    这属于没有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就工作,是处罚对象(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第94条第12项)。适用与留学生相同的处理标准:初次被查且违法情节轻微的,缴纳罚款后许可居留;但在建筑业非法就业的,以出境命令为标准,第二次被查的,以强制驱逐为标准(法务部指南手册)。

  • 受到刑事处罚时

    被判处徒刑或禁锢刑的,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罚金在居留期间延长和变更为留学(D-2)的审查中也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打工许可

语言研修生要从取得语言研修资格之日(持签证入境的,为入境日)起满6个月,才能申请兼职就业许可。全部已修学期的平均出勤率不到90%的,许可受到限制;许可期间在居留期间内最长6个月,工作地点限于1处(法务部指南手册)。

想换语学院时

语言研修生要换学校,原则上需要先出境,再以新学校取得签证后重新入境。指南中写明,只有语学院关闭等不可归责于本人而必须转学的情况,或有韩国语能力3级以上成绩且被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况,才可以例外在韩国国内转学(法务部指南手册)。

升入大学(D-2)时

从语言研修变更为留学(D-2)时,会确认之前课程的成绩·出勤证明。也就是说,语言研修期间的出勤和处罚记录会一直延续到升学后的居留。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不移送·缓起诉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徒刑·禁锢的缓刑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实刑(实际服刑)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语言研修生也可以打工吗?

取得语言研修资格满6个月、并满足出勤等要件的,可以取得兼职就业许可后工作。未经许可工作可能导致处罚和出境措施,请务必先取得许可。

出勤率低会怎样?

出勤由学校管理并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延长居留期间时会用出勤确认书确认。平均出勤率不到90%的,打工许可受到限制;如果被认为没有正常研修,可能难以延长。

可以换到其他语学院吗?

原则上需要先出境,再以新学校取得签证后重新入境。如果有语学院关闭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情况,或者被认定具有韩国语能力3级以上和正当理由,则有例外。

未经许可打工被查到,必须马上出境吗?

按照法务部的处理标准,初次被查且违法情节轻微的,缴纳罚款后许可居留。在建筑业工作的,以出境命令为标准,第二次被查的,以强制驱逐为标准,因此请在接受调查前整理好经过。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未经许可打工被查到,收到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要求到场的通知时
  • 即将接受警方调查,或收到了略式命令(罚金)时
  • 因出勤不足或中断研修,居留期间延长被拒绝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第20条、第46条、第94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4条之8、附表1之2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留学(D-2)、一般研修(D-4)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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