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学习·研修·求职

D-10 求职

寻找工作类居留资格领域的工作,或准备创业的外国人

这个居留资格是

求职(D-10)是为想在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居留资格所对应的领域就业而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的人、准备技术创业的人等设立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施行令附表1之2)。一般求职(D-10-1)按年龄·学历·韩语能力等打分审查。

求职活动包括正式就业前领取研修费参加的短期实习课程,但不能从事一般的工作。确定工作后,必须先变更为与该工作相符的居留资格,再开始工作。

遇到法律问题时,居留会怎样

求职(D-10)实行积分制审查,因此罚金和罚款会直接反映在分数上。这一资格的居留期间较短,刑事案件拖得久了,可能难以进入下一阶段。

  • 被判罚金·罚款时

    一般求职积分制会根据申请日前5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罚款与刑事处罚罚金的合计扣分。3年内因罚款而被限制居留许可,或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的,资格受到限制(法务部指南手册)。延长时也会再次适用积分制。

  • 被判徒刑·禁锢刑时

    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禁锢刑,可能产生同样的问题。

  • 未经许可工作时

    D-10不是可以就业的居留资格,未经许可工作可能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受到处罚(第18条、第94条),所受的罚款在下一次积分制审查中还会被再次扣分。

  • 变更居留资格前就开始工作时

    即使已经确定就业,在获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之前就开始新工作,也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请在获得许可后再开始上班。

这个资格常见的问题

需要打工时

一般求职(D-10-1)中,取得韩国国内大学学位未满3年、且满足韩语能力要件(完成社会融合项目(KIIP)4阶段以上或TOPIK 4级以上)的人等,可以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在规定领域从事兼职工作。制造业只限完成社会融合项目4阶段以上的人(法务部指南手册)。

延长居留期间时

延长时需要提交求职活动计划书、居留地证明材料、生活费证明材料等,并再次接受积分制评估(法务部指南手册)。如果在此期间被判罚金或罚款,分数可能会变化,请事先计算。

不同处分结果对居留的影响

无论是什么居留资格,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会延伸到居留审查。以下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中心整理,实际判断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作出。

不移送·缓起诉
不移送(警方不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和缓起诉(检察官决定暂不起诉)都不是刑罚,因此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缓起诉和部分不移送决定会作为侦查经历资料保留一定期间,在审查外国人的归化·居留许可时如有必要,可能被调取(刑之失效等相关法律(형의 실효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1款第6项、第8条之2)。保留期间因罪名的法定刑而不同。在居住(F-2)·永住(F-5)等审查品行的审查中,这类案件记录也会被确认。
罚金(包括略式命令)
罚金不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中的“禁锢以上刑罚”。但在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永住·归化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违法情节严重的,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89条第1款第5项)。法务部的审查标准中,有多项会看罚金金额以及缴纳罚金后经过的时间。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不开庭审理、直接决定罚金的命令),可以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453条)。
徒刑·禁锢的缓刑
缓刑也是被判处了徒刑或禁锢刑,因此可能涉及强制驱逐事由(“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项)。居住(F-2)、永住(F-5)、在外同胞(F-4)等资格的审查标准,也会把缓刑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视为不符合资格的事由。
实刑(实际服刑)
服刑期满获释时,可能成为强制驱逐的对象;监狱长须将决定释放的外国人通报给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款)。服刑期间也可能进行强制驱逐程序(第85条)。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出境的,此后5年内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超过居留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等)
经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调查后,可能收到要求缴纳罚款(범칙금,相当于罚金的款项)的通告处分,或被告发(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05条),之后还可能导致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罚款记录在以后的居留审查中也会作为违法记录被考虑。
出境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
出境命令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前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自命令书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确定(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施行规则第65条)。对强制驱逐命令,可以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60条)。即使提起行政复议(韩国称“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处分的效力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持求职(D-10)签证可以打工吗?

未经许可不可以。韩国国内大学毕业未满3年、且满足韩语能力要件的一般求职资格者等,可以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在规定领域从事兼职工作。

可以做实习吗?

一般求职(D-10-1)的活动范围包括正式就业前领取研修费参加的短期实习课程。但技术创业准备(D-10-2)的实习活动受到限制,而且以实习为名、实际上从事正式工作的,可能产生问题。

被判了罚金,还能延长吗?

延长时也适用积分制,会根据申请日前5年内的罚金·罚款合计扣分。3年内被判处300万韩元以上罚金刑的,资格受到限制,因此如果收到了略式命令,请研究是否在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

我被公司录用了,可以马上开始工作吗?

必须先获得与该工作相符的居留资格(例如特定活动E-7)的变更许可,再开始工作。在许可前开始工作,就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对变更审查也不利。

遇到这些情况请立即咨询

  • 收到了略式命令(罚金)或罚款通告书,担心影响积分制时
  • 未经许可工作被查到,收到要求到场的通知时
  • 居留期间延长或变更为工作类居留资格被拒绝时

相关指南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46条、第94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
  • 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求职(D-10)

本页以2026年10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令和法务部《各居留资格居留业务指南手册》(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2026年9月)为准整理。法务部的审查标准可能随时变化。

本指南仅供参考。能否继续居留,由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和在韩生活情况后决定,因此即使是同样的处分,结果也会因具体情况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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