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和解,什么时候提出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10.06

“什么时候和解比较好?”这个问题的答案,介于“越早越好”和“不能操之过急”之间。两句话都对,所以更让人困惑。即使花同样的钱,何时、以什么方式提出,结果也会不同,这就是刑事和解。

和解在各个阶段的作用不同

像暴行、胁迫这类受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能处罚的罪,一旦受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처벌불원),案件可能就此结束。这种意思表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作出,一经作出不得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3款)。诈骗、侵占、伤害等即使和解也可能受到处罚的罪,和解在不同阶段发挥作用的地方不同。

  • 警察阶段:会一并反映在是否移送以及之后检察官的判断中
  • 起诉前:在决定是否以缓起诉或略式命令结案时,是重要情节
  • 审判中:在量刑时得到考虑,直到宣告前都有意义

可以肯定的是,越晚,可用的选项就越少。一旦被起诉,缓起诉这一选项就已经过去了。

但第一天请不要联系

话虽如此,案发第二天就给受害人打电话,通常会适得其反。在怒气未消时接到的联系,听起来更像是施压而不是道歉。侦查机关也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受害人的做法有好印象。如果第一次联系就谈金额,也很容易给人留下想用钱摆平的印象。

如果是争辩嫌疑的案件,更要慎重。草率地提出和解,可能看起来像是承认了事实关系。正确的顺序是先确定哪些部分要争辩、哪些部分要承认,再在这个方向内开始和解。如果是部分争辩、部分承认的案件,也可以先就承认的部分谈弥补损害。

收到和解书时,要确认其中是否写有不希望处罚的句子,案件编号和日期是否正确。和解书要立即提交给案件当前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警察、公诉厅(공소청)或法院,才能得到考虑。收下后放在抽屉里是没有用的。

不知道联系方式时

不能因为不知道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就四处打听、找上门去。可以请承办侦查人员转达自己有和解的意愿,受害人同意的话就会联系上。如果已委托辩护人,通过辩护人先询问受害人一方的意思,对双方的负担都较小。

受害人也可能始终不愿和解。这时,下一步是在尊重其意愿的同时,留下尝试和解的记录和努力弥补损害的痕迹。起诉后可以考虑刑事提存(형사공탁),但这是与受害人意愿无关而交存的钱,很多情况下不会被视为与和解同等的分量,这一点也要了解后再作决定。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查看更多刑事专栏

刑事

告诉人接受调查,被害人也需要准备

很多人以为只要提出告诉,警察就会自己查清楚。本文写下了告诉人调查中被害人陈述容易动摇的环节,以及需要事先准备的事项。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4.06

刑事

调查室里的辩护人不会替您回答

很多人期待辩护人在场时,会替自己挡下难以回答的问题。本文整理了辩护人在调查室里实际能做和不能做的事。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