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羁押期限比想象的短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9.16

羁押令一旦签发,家属会觉得一场漫长的战斗开始了。里面的人度日如年。然而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被法律限定得很短。这种短暂,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压力。

警察10日,检察官10日

警察自羁押犯罪嫌疑人时起10日内不移送检察官的,必须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2条);检察官自接收时起10日内不提起公诉的,必须释放(第203条)。如需要求补充侦查等,经法官许可,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间不超过10日(第205条)。

羁押令实质审查时卷宗送交法院的期间,以及羁押适当性审查(구속적부심사)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羁押期限(第201条之2第7款、第214条之2第13款)。因此,按日历数的日期与实际届满日可能相差好几天。承办羁押案件时,会在第一次会见时就先算好这个届满日。

“短”意味着什么

侦查机关会在这段期间内集中进行调查。被羁押的人会在短时间内多次被提审,在疲惫的状态下回答同样的问题。不羁押的案件需要几个月完成的事,相当于被压缩到十来天里。

羁押期间的调查,辩护人也可以在场。利用调查间隙的会见重新校准陈述方向、确认此前调查中动摇的部分,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工作。调查次数越多,越容易出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地方,所以每次都要在会见中重新核对问了什么、如何回答。里面的人不了解外面的情况,因此在会见中转达家属收集的材料和和解进展,也是辩护人的职责。

意见书与和解也要配合时钟

在决定是否起诉之前提交的和解书与之后提交的和解书,作用不同。前者会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得到考虑,后者则在审判中确定刑罚时得到考虑。羁押案件中和解往往要抓紧,原因就在这里。

如果在签发羁押令后出现了和解、弥补损害等新情况,也要在这一期间内考虑申请羁押适当性审查。起诉后则需要转为申请保释,因此选择哪种程序也取决于日期。

起诉后,时钟就换了

起诉后适用法院的羁押期限。基本为2个月,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每个审级可以2个月为单位延长(刑事诉讼法第92条)。从这时起可以申请保释。

羁押案件的准备,归根结底是倒数日期。从届满日倒推,预先排好调查、意见书、和解、适当性审查各在何时进行,家属也就能知道什么要在什么时候之前准备好。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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