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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第一通电话,务必记下的内容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4.02

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开口就说是警察局侦查组,大多数人的脑子会一片空白。在咨询室里听人讲起那通电话,不少人说自己因为太吃惊,当场就把情况解释了很久。以电话方式传唤的,记载其要旨的侦查报告会附入案卷(《侦查准则》(수사준칙)第19条第4款),电话里说的话有时也会成为案件的第一印象。想要辩解的心情很自然,但在那一刻,你还不知道这是一起追究什么的案件。

要记下的内容是固定的

  • 罪名和案件编号
  • 承办部门、侦查人员姓名、直线电话
  • 是因告诉而开始的案件,还是由现场报案或其他案件引出的
  • 侦查人员提出的到场日期、时间和地点

传唤原则上应以写明嫌疑事实要点的传唤通知书进行,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侦查准则》第19条第3款)。因此,询问是因为什么事传唤、要点是什么,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即使电话里听不到详细内容,只要知道罪名,准备的方向就会大不相同。

也请问清楚是以犯罪嫌疑人还是以证人(참고인)身份传唤。也有以证人身份接到通知、调查中途转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以无论哪种身份,都不能掉以轻心。

日期不必当场确定

侦查人员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调查的日期和地点,有辩护人的,也应与辩护人协商(《侦查准则》第19条第2款)。提出延期请求的,没有特别情况应予调整。“与辩护人商量后再联系您”这句话,并不会给人逃避的印象,而是程序之内的回答。

中断联系或无故不到场,则是另一回事。无正当理由不应传唤的,可能被申请逮捕令(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推迟日程与逃避侦查,侦查机关也会区分看待。如果因为工作安排或治疗难以到场,也宜坦诚说明。还有规定指出,因治疗等原因到警察局接受调查明显困难的,可以在侦查机关以外的地方进行调查(《侦查准则》第19条第5款)。

挂断电话后的30分钟

通话结束后,人们往往想联系对方问到底怎么回事。这一条消息,很多时候会成为案件中最不利的资料。向共同的熟人打听情况也是一样。不管本意如何,都可能被解读为企图统一口径;清理聊天室、删除照片之类的事,也常常就发生在这段时间。

这30分钟宜用来记录记忆。把何时、何地、和谁在一起,想到什么就写什么,并标出哪些部分确定、哪些部分模糊。传唤短信要截图保存,如果是电话,就记下通话时间和侦查人员说的话。这份笔记将成为咨询和准备调查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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