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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先看性质再看数字
Jongjin Park 合伙人律师2026.04.21委托审查合同的公司,首先问的大多是金额:违约金是合同金额的两倍,是不是太多了?或者反过来,我们能拿到的违约金是不是太少了?但比金额更先要看的,是这笔钱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违约金首先被视为损害赔偿预定
《民法》第398条第4款将违约金约定推定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预定是一种机制,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多少,就可以请求约定的金额。对收款一方来说很方便,但也伴随着局限:即使实际损害大于预定额,原则上也很难获得更多。
预定额不当过高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同条第2款)。因此对付款一方来说,合同上写的金额并不是终点,仍有余地以交易规模、违约经过、实际可能产生的损害为由争取减额。
作了预定,也不意味着请求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消失了(同条第3款)。是收取违约金并结束交易,还是继续要求履行,可以另行选择。交货或工程延迟时按日计算的迟延赔偿金(지체상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没有上限,延迟越久,有时甚至会超过合同金额,这时是否减额也会成为争议焦点。
写明“违约罚”会有什么不同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违约金为违约罚(위약벌),情况可能就不同了。违约罚是作为对违约的制裁而收取的钱,一般认为可以与损害赔偿分开请求,第398条第2款的减额规定也可能不会直接适用。但过重的违约罚可能因违反社会秩序而部分无效。
即使是同样的数字,是损害赔偿预定还是违约罚、能否另行请求实际损害,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小都会不同。如果这部分留空,发生纠纷后首先就要争议解释问题。
我们公司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
如果收取违约金的可能性较大,就考虑加入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请求实际损害的条款,或明确其为违约罚。如果支付违约金的可能性较大,就把违约金明确为损害赔偿预定,并同时设置总责任上限和排除间接损害的条款。
审查时依次看:是否用措辞确定了违约金的性质,能否在违约金之外另行请求实际损害,有没有总责任上限和排除间接损害的条款,是否给予纠正违约的补正期间。
即使是对方用过几十次的格式合同,这几行也值得协商。签字之后,除了期待法院减额,能做的事就不多了。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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