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民事
“等下一位租客搬进来就还你”这句话的法律分量
Jongjin Park 合伙人律师2026.09.15在合同到期前一两个月,从房东那里最常听到的大概就是这句话。在全租(전세)交易冷清的时期更是如此。但是,法律并没有给押金返还附加这样的条件。
返还押金与腾空房屋是相互对应的
租赁结束后,房东应返还押金,租客应腾空房屋。这两项义务是同时履行的关系。找新租客只是房东自己的事情,并不是返还义务产生的条件。即使租赁期间届满,在拿回押金之前,租赁关系仍视为存续(《住宅租赁保护法》(주택임대차보호법)第4条第2款),在此期间租客的地位也得以维持。
同时履行关系这一点,也给租客留下了功课。如果租客没有做好腾房准备而继续居住,就很难追究房东延迟返还的责任。因此,何时搬家、走什么程序,需要一并计划。
首先要确认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押金纠纷的第一个争点,意外地是终止时间。房东在期满前6个月至2个月之间、租客在期满前2个月之前,没有告知不续约意思的,视为以同样条件重新订立合同(同法第6条)。像这样默示续约(묵시적 갱신)之后,租客可以随时通知解除,自房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经过3个月生效(同法第6条之2)。
房东没有拒绝续约,而是租客行使续约请求权(계약갱신요구권)而续约的,租客同样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同样在3个月后生效。归根结底,终止日是哪一天,要确认续约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的、通知是何时送达的,才能准确计算。
如果只是口头说要搬走,日后可能会就有没有通知发生争议。请以短信或内容证明(내용증명)等留有日期的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搬家日期已经定了
如果在没有拿回押金的情况下必须搬家,应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임차권등기명령),在登记事项证明书上确认租赁权登记已经记载后,再搬出行李、迁出户籍登记。完成登记后,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得以维持,申请和登记所花的费用可以向房东请求(同法第3条之3)。只提出了申请就迁移住址登记,是有风险的。
登记申请只能在租赁结束后提出。如果在默示续约后通知了解除,要经过3个月后才能申请,因此稳妥的做法是从新房的入住日倒推,确定通知的时间。
等待新租客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义务。如果决定等待,宜以书面形式写明等到什么时候、到时仍不返还该怎么办。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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