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海外直购减肥药为何会变成“走私精神药物”
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3.03有些在韩国需要医院处方才能拿到的药,在国外购物网站上却像保健食品一样出售。不少人因为更便宜、更方便而下单,结果接到了海关的联系。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知道的是,即使是同一种药,在韩国国内持有和从国外带入,适用的条款不同。
丁目药物一旦走私也要重一级
非麻醉药品经营者持有唑吡坦、芬特明等精神药物丁目(향정 라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麻醉药品管理法》(마약류관리법)第61条第1款第5项)。但如果从国外带入同样的药,就构成走私(수입),刑罚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第60条第1款第3项)。
如果成分属于精神药物甲目、乙目或大麻,走私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丙目的,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海外直购案件要先确认的不是产品名称,而是鉴定出的成分属于哪一类,才能知道法定刑。
金额标准也要一并考虑。走私精神药物的金额超过500万韩元的,可能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특정범죄가중처벌법),因此如果多次下单,要先确认总金额是多少。
对直购食品的检查更加严密
随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수입식품안전관리 특별법)修订,可能含有麻醉药品原料或成分的海外直购食品,改为必须由食品药品安全处(식약처)进行检查。含大麻成分的软糖或饮料、在国外作为保健食品销售的产品,在通关阶段被拦截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食品药品安全处在“海外直购食品正确指南”(해외직구식품 올바로)网站上提供被禁止带入的原料和成分查询。下单前哪怕只搜索一次成分名称,很多案件都可以避免。
有时海关会联系要求同意销毁,但同意销毁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被确认含有麻醉药品成分的物品,可能独立于销毁被通报给侦查机关,届时在电话里所作的回答,日后会与陈述一起被审查。
“不知情”要用购买页面来说明
走私罪也须具有故意才能成立,因此如果不知道含有麻醉药品成分,是可以争辩的。销售页面的说明、成分标示、价格、购买评价、下单前后的搜索记录,都是判断的依据。反之,如果卖家使用了暗语,或者以通关困难为由让买家分开下单,就会成为认定知情的情节。
- 订单记录和商品页面截图(不要删除,请保存)
- 付款记录、与代购公司的对话
- 如果曾在韩国国内凭处方服用同样的药,相关就诊记录
- 此前是否订购过同样物品的整理说明
如果是出于治疗目的,韩国国内的就诊记录会是重要的资料。如果能说明自己是否因同样症状在医院就诊、为什么选择了直购,就更容易证明完全是为了自用而带入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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