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外国人毒品案件,以罚金结案,居留就没问题吗
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1.11在韩国工作或组建家庭的外国人一旦卷入毒品案件,家人首先问的往往不是刑期,而是居留。问题是处罚如果较轻,能否继续在韩国生活,但答案并不只由刑事结果决定,因为《出入境管理法》是独立于刑事程序运作的。
成为强制驱逐对象的标准
《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属于强制驱逐对象(第46条第1款第13项),服完实刑后出狱就是典型情形。此外,入境后才发生或被发现存在禁止入境事由的人,也属于强制驱逐对象(同款第3项),而禁止入境事由中包括毒品类成瘾者,以及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人(第11条第1款)。
因此,即使以罚金刑或缓起诉(기소유예)结案,仍有可能成为出入境审查的对象。罚金刑虽然不属于“禁锢以上的刑罚”,但毒品类案件这一情况可能与禁止入境事由联系起来判断,也可能在居留期限延长或资格变更审查中被不利地考虑。
出于这些原因,在外国人案件中设定刑事结果的目标时,我们会把对出入境程序的影响一并考虑进去。即使同样是缓刑,根据居留资格的种类和在韩生活基础的不同,此后的走向也可能不同。
在刑事程序接近尾声时开始的程序
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现强制驱逐对象时,应当通知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矫正机构也须通报已决定释放的外国人(第84条)。因此,出入境审查往往在刑事程序即将结束时开始。
审查结果如属于强制驱逐对象,将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当事人可在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第59条、第60条第1款)。即使属于强制驱逐对象,对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也可以下达出境命令(第68条);而受到强制驱逐命令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永住资格者与侦查期间出境
永住资格者原则上不会被强制驱逐,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锢后获释的人中由法务部令规定的人等属于例外(第46条第2款)。如果是进口、买卖等法定刑较重的嫌疑,首先要判断是否可能属于这一例外。
正在接受侦查或审判的外国人可能被禁止出境(第29条)。由于外国人随时可以出境,逃跑可能性容易被评估得较高,因此在令状实质审查(영장실질심사)中,需要提交在韩住所、工作、家人、居留期间等材料,证明自己的生活基础。如果有婚姻移民或就业等居留基础,建议同时准备在刑事程序和出入境审查中分别说明这些情况。
在调查中如果韩语不熟练,可以申请翻译。必须确认经翻译的内容是否准确记入笔录(조서)后再签字;在没有理解的情况下签字的笔录,事后很难更正。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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