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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买”可能比“抽”更重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6.08

在大麻案件的咨询中,很多人一开口就说“没抽几次”。然而,大麻案件的轻重,有时与其说取决于吸食次数,不如说更取决于大麻是怎么弄到的、交给了谁。因为同样是大麻,行为不同,适用的条款就完全不同。

吸食与买卖规定在不同条款中

吸食大麻或以吸食为目的持有大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麻醉药品管理法》(마약류관리법)第61条第1款第4项)。种植、持有、收受、运输也规定在同一第61条中。而买卖大麻或居间介绍、劝诱买卖的,属于第59条第1款第7项,没有罚金刑,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个条款的差别不只是数字。设有罚金刑的条款,如果是初犯且次数少,以缓起诉或罚金结案的余地相对较大。下限为1年的条款无法选择罚金,一旦进入审判,就要在以有期徒刑为前提的情况下争取缓刑。

在实务中,购买大麻的行为也有被视为买卖而适用这一条款的情况。在卖家被抓、买家名单被移交的案件中,不仅吸食、购买行为也一并成为问题,原因就在这里。

留有汇款记录和聊天内容的Telegram交易,会把购买次数原原本本地暴露出来。与其凭记忆少说或多说次数,不如先逐一核对记录中出现的交易,看看其中是否混有与本人无关的汇款。

如果替朋友也一起买了

几个人打算一起抽、由一个人代表去买的情况很常见。从卖家那里买的部分可能按买卖处理,交给朋友的部分,收了钱的属于买卖,白给的属于收受(수수)。如果有汇款记录,要先理清这笔钱是大麻钱,还是分摊的共同开支。

这种区分也会影响刑罚。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在买卖、居间类型中,将“为吸食、单纯持有等而购买或收受”规定为特别减轻因素。如果被认定完全是为了自用而购买,即使同样是购买,评价也可能不同。

对方是未成年人的话,情况就不同了

向未成年人提供大麻或让其吸食的,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8条之2第1款)。如果一起玩的人中有未成年人,要首先确认这一事实。案件的轻重取决于被归结为哪种行为,因此第一项工作是按日期和对象,把吸食、购买、分给他人的情况分别写下来。

如果大麻是从国外带入的,还有另一个条款在等着。走私大麻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8条第1款第5项),比在国内购买的情况重得多,几乎无法相提并论。这也是为什么要一并确认其中是否混有通过海外直购收到的大麻产品。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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