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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 0”标示在韩国为何行不通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2.03

秋季旅游旺季过后,类似的咨询接连不断。有人在国外超市买了据说有助睡眠的CBD软糖,在机场被查获;也有人因为收到当作礼物的CBD油而接到海关的联系。他们委屈地说包装上明明写着不含THC,但韩国法律的标准并不是这个标示。

CBD本身就是大麻

《麻醉药品管理法》(마약류관리법)将大麻草及其树脂、以其为原料制成的产品、与此相同且由总统令规定的化学合成品,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规定为大麻(第2条第4项)。施行令将大麻二酚(CBD)与大麻酚(CBN)、四氢大麻酚(THC)一起规定为大麻(施行令附表7之2)。

因此,只要含有CBD,无论THC含量多少,都属于大麻。法律将大麻草的种子、根、成熟茎及其制品排除在大麻之外,但即使产品上写着是从茎或种子中提取的,只要含有CBD,就会被当作含有大麻的混合制剂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处(식약처)的麻醉药品说明也将大麻解释为大麻草及其树脂、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如果外国产品的成分表上有CBD、cannabidiol、hemp extract等标示,稳妥的做法是先把它当作含大麻成分的产品来判断。

带入方式决定刑罚

放在旅行箱里带回来,或者通过直购收货的,构成走私大麻。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8条第1款第5项),与持有在韩国国内取得的产品时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61条第1款第6项)起点不同。如果是从住在韩国的朋友那里收到的礼物,可能被看作收受、持有的问题;但如果曾在朋友带入的过程中提出请求或参与其中,就可能涉及走私共犯。

量刑标准将为自用而走私视为特别减轻因素。如果是因为睡眠或疼痛而购买,就要整理因该症状接受治疗的记录、订购数量、是否反复购买等,证明属于个人使用。

在合法国家购买的情况、不知情的情况

在销售国合法这一点,并不能改变韩国法律的判断。如果知道含有CBD,但不知道这是被禁止的,就成为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只有在这样认为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免于处罚(刑法第16条)。这一标准不容易被认可,因此现实的做法是同时准备好在处分和量刑阶段说明经过。

治疗所必需的大麻成分药品,另有通过韩国罕见及必需药品中心(한국희귀·필수의약품센터),或经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批准,作为自我治疗用药随身出入境的途径(施行令第3条第3款)。在海外购物网站购买的产品,即使有医生的建议,也不被视为经过了这一程序。大麻籽油等用种子制成的食品,也只能在微量残留标准范围内流通,主打CBD的油或胶囊则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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