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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亲自带进来,也是“走私”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7.04

一提到走私,人们容易想到在机场翻查行李箱的场景。但在咨询中遇到的走私案件,大多没有那么戏剧性。在海外网站订购的东西通过国际邮件寄来,在海关被查获,几天后侦查机关就打来电话。本人以为自己只是买了东西,但法律将其视为走私(수입)。

进入韩国境内的那一刻就是走私

走私麻醉药品,是指将麻醉药品带入韩国境内的行为。不仅亲自携带入境的属于走私,向海外卖家订购、通过邮寄或快递收到的也属于走私;仅凭是为了自用而带入这一情况,并不能使其不构成走私。

因此,即使数量相同,法定刑也比在国内购买的情况重得多。吸食大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而走私大麻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麻醉药品管理法》(마약류관리법)第58条第1款第5项)。冰毒等精神药物乙目(향정 나목)、LSD等甲目(가목),以及麻药的走私,也都是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走私麻药、精神药物甲目和乙目、大麻: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8条第1款)
  • 走私精神药物丙目: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9条第1款第10项)
  • 走私唑吡坦等精神药物丁目: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第60条第1款第3项)

即使没收到,即使只是做了准备

即使在海关被查获、没有收到物品,也可能以走私未遂受到处罚(第58条第3款)。第58条第1款的犯罪,预备、阴谋也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因此从下单、付款到指定收货地址,在哪个阶段做了什么,决定了是既遂、未遂还是预备。

国际邮件或快递货物在通关阶段被发现麻醉药品时,侦查机关有时会照常派送,借此确认收件人。法院的立场是,为通关而进行的开箱和检查属于行政调查,因此很难仅以未经令状开箱为由排除证据。但收货后的扣押程序以及锁定收件人的方法,是可以加以审视的。

还有金额标准。走私麻药或精神药物的金额在500万韩元以上的,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특정범죄가중처벌법)第11条第1款,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5000万韩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大麻不适用该条款。

归根结底是知道什么的问题

走私罪也须具有故意才能成立。最先争辩的是:是否知道是麻醉药品,或者至少是在认为可能是麻醉药品的情况下订购或收货的。卖家是否使用了暗语、是否介绍了规避通关的方法、价格是否过高等情节,都是判断的依据。

量刑标准将完全为了自用而带入的情况,视为进出口类型的特别减轻因素。但如果多次订购同样的物品,或者数量多到可以分给他人,就很难获得认可,因此要先确认全部订购记录。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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