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家事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2年,是不会延长的期限

Miso KimMiso Kim 合伙人律师2026.05.28

在法律咨询中,经常会听到“时效”这个词。比如说寄出内容证明时效就会停止,对方说要还钱时效就会重新开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2年,这些说法并不适用。

不是消灭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民法》第839条之2第3款规定,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经过2年即消灭。这2年是除斥期间(제척기간),不会因为向对方提出要求而停止或延长。只有在期限内向家庭法院提交调解申请或审判请求,才能保住权利。裁判离婚也准用同一规定(第843条)。

作为标准的“离婚之日”,协议离婚是办理离婚申报之日,裁判离婚是判决确定之日。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就能准确确认日期。必须记住,即使对方说“马上就给你处理”而拖延时间,期限也在流逝。

协议离婚时把财产问题往后放的人尤其要注意。离婚后不久情绪还未平复,往往会回避联系;过了一年左右生活安定下来,才想起财产问题。这时对方如果说“再等一等”,又会过去几个月。即使继续沟通,也要另外算好届满日,并在那之前做好提交的准备。

如果只请求了一部分

大法院2018. 6. 22.作出的2018스18决定认为,如果在2年内只对部分财产请求分割,其余财产的请求权将随着期限届满而消灭。这意味着并不是只要在2年内提起诉讼,所有财产就都受到保护,而是只有请求了的财产才受到保护。

同一决定还认为,审判中完全没有涉及的财产在确定后被新发现的,可以追加请求,但该追加请求也必须在离婚之日起2年内提出。因此,首次请求时应把已知的财产全部列出,对仍在确认的财产,表明将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扩大请求事项,这样比较稳妥。

如果写过放弃承诺书

在“今后不就财产提出任何请求”这类文字上签了字,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法请求。这份承诺书是在离婚成立前笼统地写明放弃权利,还是在核算全部财产并完成清算后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可能被作出不同的判断。整理好签字的日期、当时知道的财产、签字的经过,可以用于对其效力提出争议。

如果在此期间财产消失了

如果对方为了逃避财产分割而把财产转给他人,可以请求撤销诈害行为(《民法》第839条之3)。这一诉讼须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处分之日起5年内提起,因此除了财产分割的2年,还要留意另外的期限。如果尚未处分,首先要在提出请求的同时申请假扣押或禁止处分假处分。

如果期限所剩无几,即使材料还没有收集齐全,正确的顺序也是先提交,再通过财产查询补充。2年过后才发现被隐藏的财产,就很难再找到其他途径。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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