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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能离婚吗?重读民法第840条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2026.08.18“性格不合也能离婚吗?”这是咨询一开始经常听到的问题。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民法第840条规定的事由。这一条文里没有“性格不合”这个词,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的路就被堵死了。
前五种是具体的事由
第840条列举了六种事由,前五种相对明确。
- 第1项 配偶的不贞行为: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背弃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
- 第2项 恶意遗弃:典型情形是无正当理由离家、断绝生活费且不回家
- 第3项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的极其不当对待:暴行、严重侮辱等难以忍受的对待
- 第4项 配偶对本人直系尊亲属的极其不当对待:针对自己父母的辱骂或虐待
- 第5项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
第六种事由范围最广
第6项是“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没有交流的生活、经济问题、与婆家或娘家的矛盾等,不完全符合前五种事由的情况,大多在这里处理。
法院看的不是矛盾的名称,而是结果。法院会审查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到难以恢复的程度,要求继续婚姻是否会给一方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但如果破裂的主要责任在请求离婚的一方,就会转入有责配偶(유책배우자)离婚请求的问题,原则上不予支持。
用于判断的情况都很具体。分居持续了多久,其间联系和生活费情况如何,是否尝试过婚姻咨询或修复关系,对方是否用行动表现出继续婚姻的意愿,都会一并审查。比起一两次激烈的争吵,持续数年的生活脉络往往更有分量。因此,主张第6项时,按日期整理婚后矛盾的时间表就是起点。
选择哪种事由决定了证据
事由并非只能选一个,实务中同时主张多种事由的情况很多。但只有确定了核心事由,才能确定要收集的资料。如果是不贞行为,需要消息记录和消费记录;如果是恶意遗弃,需要显示生活费中断的账户流水;如果是不当对待,需要诊断书和报案记录。
期间也要注意。第1项自知道之日起经过6个月、自发生之日起经过2年的,不得再以该事由请求离婚(第841条),第6项也设有同样的期间(第842条)。但判例的态度是,如果婚姻破裂的状态至今仍在持续,这一期间不成为问题。性格不合是法典里没有的词,但也不是不能诉诸法院的理由。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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