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家事
与外籍配偶离婚,适用哪国法律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2026.09.15随着跨国婚姻增多,离婚咨询中涉及外籍配偶的案件也持续不断。常听到的情况是,对方回国后断了联系,或者似乎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在韩国生活。这类案件在探讨离婚事由之前,有两件事要先确认:韩国法院能否受理这起案件,以及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判断。
韩国法院能否受理
《国际私法》(국제사법)第56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案件中认可韩国法院管辖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的惯常居所在韩国且最后的共同惯常居所也在韩国的;原告和未成年子女的惯常居所在韩国的;夫妻双方都是韩国人的;在韩国有惯常居所的韩国人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提起诉讼的等。
如果在韩国共同生活后外籍配偶离家出走,大多数情况下韩国法院的管辖会得到认可。反之,如果夫妻双方都住在国外,或者双方都是外国人,则需要逐案分析。
管辖不仅影响离婚本身,也影响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如果孩子在韩国成长,亲权人和抚养人也可以由韩国法院一并决定;但如果对方名下的财产在国外,用韩国判决执行这些财产就存在局限。很多时候,即使离婚在韩国顺利完成,实际拿到财产分割款和抚养费仍是另一项课题。
依据哪国法律判断
《国际私法》第66条规定,离婚依次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是在韩国有惯常居所的韩国人的,适用韩国法律。因此,如果是住在韩国的韩国籍配偶,离婚事由也依据民法第840条判断。对方国家的离婚制度如何,在这一阶段并不成为问题。
送达与判决之后的事
如果不知道对方的地址,就要说明无法以通常方法送达的情况,以公示送达(공시송달)的方式进行。首次公示送达经过2周、对在国外进行的送达所作的公示送达经过2个月才生效,且这一期间不得缩短(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如果知道国外地址,就需要经过海外送达,有时要花好几个月。
- 从结婚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确认对方的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
- 通过法院查询出入境记录,确认是否已出境
- 保存离家出走报案记录和尝试联系的消息
- 如果婚姻从一开始就是入境手段,一并考虑婚姻无效
反之,如果在外国法院获得了离婚判决,该判决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承认要件,才能记入韩国家庭关系登记簿(가족관계등록부)。审查的内容包括:该法院是否具有国际审判管辖权;被告是否以公示送达以外的方式合法受到送达或已应诉;是否违反善良风俗;是否存在互惠关系(상호보증)。还请记住,要把在韩国离婚的事实记入对方国家的身份记录,需要另行办理该国的手续。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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