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写的都是事实,为什么还是诽谤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5.24

“我写的全都是事实。”这是被以名誉毁损罪起诉的人在咨询室里最先说的话。话里透着委屈,但遗憾的是,仅凭这一点案件并不会就此了结,因为韩国刑法对揭露真实事实的情况也予以处罚。

即使属实也要处罚的条款

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曾有争议认为该条款过度限制了表达自由,但宪法裁判所认定其合宪(宪法裁判所2021年2月25日2017헌마1113等决定)。

不过,有一条出路。如果是真实的事实,且仅涉及公共利益,则不予处罚(刑法第310条)。为告知其他消费者而写的评价、为防止同样损害而发的警示帖,都围绕这一点展开争辩。是否只写了日期、金额、往来对话等可以核实的事实,是否夹杂了人身攻击,对判断有很大影响。

只对一个人说的话,若可能传开

名誉毁损须具备公然性才能成立。大法院一贯认为,即使只对一两个人说,只要这些人有可能转告他人,就可以认定公然性(大法院2020年11月19日宣告2020도5813全员合议体判决)。反之,如果只是对家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说的,传播可能性可能被否定。

“没有写名字”也是常见的抗辩。即使只写了姓名首字母或绰号,只要把公司名称、职务、所在小区、照片结合起来,周围的人能认出是谁,就会被视为受害人已被特定。

网络帖子的争点是“诽谤目的”

博客、网络社区、社交媒体、评价栏里的帖子,多依据《信息通信网法》(정보통신망법)第70条进行调查。属实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虚假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虚假事实的罚金上限7000万韩元,适用于2026年1月6日修订规定施行后的行为,此前的行为适用原有标准。

该条款以具有诽谤目的为处罚要件。如果发帖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判断为不具有诽谤目的,因此为什么写这篇帖子成为案件的核心。

名誉毁损在刑法和《信息通信网法》中都属于反意思不罚罪(반의사불벌죄),受害人不希望处罚的,不得提起公诉。由于不是亲告罪(친고죄),也不适用6个月的告诉期间。如果是争辩空间较大的案件,与其急于和解,不如先通过意见书就公益性和特定性进行争辩。

反过来,如果自己是受害人,顺序就很重要。可以向论坛运营方说明侵权事实,要求删除或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期间为30日以内(《信息通信网法》第44条之2)。但必须在帖子消失之前截图保存原文、网址和发布时间,日后告诉时才有证据。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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