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只是寄出了借记卡,并没有收钱的话
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5.05对方联系说,需要积累交易记录才能获得贷款额度,请把借记卡和密码寄过来。不少人相信了这番话,把卡用快递寄出,几周后便接到警察局的电话。大多数人都说:“我一分钱也没收。”但在这类案件中,重要的不是收到的钱,而是约定得到的东西。
法律关注的不是存折,而是“接入媒介”
人们常说“把存折借给了别人”,但《电子金融交易法》(전자금융거래법)处罚的对象是接入媒介(접근매체)。借记卡、现金卡、认证书、密码等能够让账户里的钱流动的手段和信息都包括在内。即使没有交出实物,只是告知了信息,只要让对方能够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也可能构成。
违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两者也可以并处(《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第4款、第8款)。
转让与出借的构成要件不同
将账户彻底交给他人的转让,即使没有对价也要受处罚。而在一定期间内让他人使用的出借,则在收受或约定对价时,或者明知会被用于犯罪时,才成为处罚对象。因此在出借案件中,寄卡时对方承诺给予什么,决定着结论。
大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正常情况下难以获得贷款的人,为了制造交易记录、获得贷款机会而寄出借记卡的,这种机会本身就可以成为出借的对价(大法院2019年6月27日宣告2017도16946判决)。这正是“没收钱”并不直接等于无罪的原因。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被判有罪。对方冒充金融公司的手法有多逼真、是否约定归还卡片、察觉异常后是否立即报案,都会影响判断。
如果交出的账户中转入了电信诈骗的赃款,除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外,还可能同时以诈骗帮助或共犯嫌疑接受调查。如果按照指示亲自取出这笔钱或转到其他账户,嫌疑会重得多。
把卡借给家人临时使用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没有任何对价、只是暂时让其使用,且不知道会被用于犯罪,出借本身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是彻底交给对方,即使没有对价也属于转让,而该卡一旦被用于犯罪,名义人也难免接受调查。
即使以罚金结案,不便仍然存在
如果是与电信诈骗有关的案件,即使只被判处罚金,也可能在3年内被指定为电子金融交易限制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包括缓刑),期限为5年。网上银行一旦被封,从工资转账到缴纳水电费都会变得不便。这就是为什么在处分阶段就要把这一后果也考虑进去来应对。
如果收到账户被止付(지급정지)的通知,请先确认提出异议的期限,与对方往来的短信和通话记录不要删除,请保存好。如果被认为名义人明知账户被用于诈骗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止付异议就不会被接受,因此说明寄卡当时情况的资料在这里同样派得上用场。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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