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民事
因拖欠月租解除合同:住宅2期,商铺3期
Jongjin Park 合伙人律师2026.07.10常有人问:租户已经几个月没交月租了,能不能马上让他搬走?答案取决于拖欠了几期,也取决于是住宅还是商铺。在不具备解除要件的情况下急于要求腾房,反而会花更多时间。
建筑物租赁为2期
在建筑物租赁中,承租人的租金拖欠额达到2期租金数额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第640条)。这里的2期并不一定指连续两个月,只要拖欠金额合计达到两个月的租金即可。即使是隔月断断续续地拖欠,合计达到两个月的租金,也可能构成解除事由。
商铺为3期
适用《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的商铺,拖欠额须达到3期租金数额才能解除合同(同法第10条之8)。曾有拖欠达到相当于3期租金数额事实的承租人,其续约请求可能被拒绝(同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也得不到权利金回收机会的保护(同法第10条之4第1款但书)。只要有过一次这样的事实,即使日后付清了拖欠的钱,仍会作为拒绝续约的事由保留下来,在这一点上与解除的运作方式不同。
解除通知送达才算结束
合同不会仅因拖欠而自动终止。须通知解除的意思,且该通知送达承租人后才发生效力。由于在诉讼中需要证明解除的时间点,一般以整理了拖欠明细的内容证明寄送。如果在通知之前承租人偿还了拖欠的租金,使拖欠额降到标准以下,可能就无法解除,因此要把计算拖欠额的日期和通知日期对应好。
有时合同中会加入只拖欠1期也可以解除的特约,但违反《民法》第640条、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无效(《民法》第652条)。与其仅凭特约就通知解除,不如先确认是否具备法定要件。
与押金一并处理的判决
租赁结束后,如果出租人不返还押金,承租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而不腾房。因此,在腾房诉讼中,常请求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在押金中扣除拖欠的租金、物业费以及直至腾房为止相当于租金的金额后,以支付剩余部分为条件,同时交付建筑物。
腾房判决确定或附有假执行宣告后,向执行官申请交付执行。执行当天处理剩余物品的费用和日程也要提前计算;即使承租人只留下物品而断绝联系,擅自开门或清理物品也可能引发刑事问题。
诉讼过程中如果占有转移给他人,即使取得判决,执行也可能受阻,因此正确的顺序是在起诉前通过禁止转移占有假处分(점유이전금지가처분)固定占有人。还要考虑到,拖欠时间越长,能用押金填补的余地就越小。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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