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刑事
拍摄穿着衣服的样子,也会构成非法拍摄吗
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9.30一提到非法拍摄,人们容易想到卫生间或更衣室里的偷拍摄像头。但在街上拍穿紧身裤的人、在地铁上拍对面乘客腿部的案件也不少。于是就有人问:没有暴露,也算犯罪吗?
法律所说的“身体”
《性暴力处罚法》(성폭력처벌법)第14条第1款规定,违背被拍摄者的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他人身体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条款并未把暴露作为要件。其结构不是问拍了什么,而是问拍摄物具有什么意义。
法院以与受害人同性别、同年龄段的普通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同时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即使是穿着衣服的样子,如果放大特定部位,或者跟在后面反复拍摄,也可能构成。反之,如果只是风景或日常人物照片中顺带拍到了人,则有争辩的余地。
- 受害人的穿着和暴露程度
- 拍摄者的意图和拍摄的经过
- 拍摄地点、角度和距离
- 是否突出拍摄特定身体部位
即使没拍完,即使删除了
第14条也处罚未遂犯(《性暴力处罚法》第15条)。如果已经开始拍摄,例如把手机伸到裙子下面,即使没有保存文件,也可能构成未遂。拍摄完成的那一刻犯罪即告成立,所以即使事后删除,也不会变成没发生过,而且删除的文件很多都能通过数字取证(포렌식)恢复。
即使不是亲自拍摄,也可能受到处罚。持有、购买、储存、观看拍摄物或其复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14条第4款)。如果把收到的视频转发到其他群聊,会被评价为提供或散布,适用与拍摄相同的法定刑。
恋人之间拍摄的视频也不例外。拍摄时是否得到同意,要逐个场景分别判断。即使多次在得到同意后拍摄,只要其中有一次没有得到同意,那次拍摄就会单独成为问题;而且对方知道在拍摄,与对方同意拍摄,并不是一回事。
手机里的其他文件会让案件扩大
在非法拍摄案件中,手机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连与此次举报无关的旧照片也被查出,就会追加另外的案件;如果被评价为惯犯,刑罚可以加重至二分之一(第14条第5款)。如果在现场被要求任意提交(임의제출),不仅要表明是否提交,还要一并表明以哪个期间、哪个应用程序的资料为范围。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罪即使确定为罚金刑,也属于个人信息登记(신상정보 등록)对象。这与通信媒体淫秽罪等判处罚金即不予登记的犯罪不同,因此在处分阶段多认真地争取缓起诉的可能性,会改变结果。拍下的画面是否属于法律所说的“身体”,就是其中的第一个争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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