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家事
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2026.03.31“我不想留下离婚记录。能不能把婚姻本身当作没发生过?”这是经历过骗婚或以入境为目的的婚姻的人常问的问题。法律在离婚之外,还设有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两条途径,但要件严格、期限较短,所以首先要确定走哪条路。
婚姻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合意的情况
《民法》第815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婚姻合意的,该婚姻无效。大法院2010. 6. 10.宣告的2010므574判决认为,婚姻合意是指缔结依社会观念被认可为夫妻的精神上·肉体上结合的意思一致。如果一方是真心的,而对方把婚姻登记当作入境或就业的手段,那么即使对方同意了登记本身,婚姻也是无效的。
对方偷偷伪造文件办理婚姻登记的,也因没有婚姻合意而可以主张无效。婚姻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家事诉讼法》第23条),不经调解直接进入诉讼。无效确定后,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根据判决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反之,结婚后关系变坏的情况不属于无效,而是离婚的问题。
婚姻撤销:期限很短的途径
婚姻撤销适用于因欺诈或胁迫而结婚,或者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有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或其他重大事由等情形(《民法》第816条)。欺诈·胁迫自知道受骗之日或摆脱胁迫之日起经过3个月(第823条),重大事由自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经过6个月(第822条),即不能再请求。
所谓欺诈,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告知过去的所有事情。要看隐瞒了什么,以及这对决定结婚有多重要。像隐瞒债务或学历这类常见问题,仅凭这一点也不会马上被撤销,而是要一并考察是否积极欺骗,以及对决定的影响。
胁迫是指因威胁或暴力而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此时期限从摆脱胁迫之日起算。如果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受到威胁,那么这种状态何时结束就成为争议焦点,因此离家的日期、报警记录等材料就变得很重要。
结果有这些不同
- 婚姻无效: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其间出生的子女成为婚生子女以外的子女(《民法》第855条第1款)
- 婚姻撤销:效力不溯及既往,自判决确定时起婚姻终止(第824条)
- 婚姻撤销中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适用与离婚相同的规定(第824条之2)
- 对于无效或撤销负有责任的对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825条、第806条)
如果撤销期限已过或难以证明无效,就转而考虑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위자료)。“什么时候知道的”经常成为争议,因此无论走哪条路,出发点都是在知道事实的当天立即留存消息或记录。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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