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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猥亵为何适用《性暴力处罚法》第11条

Hansol KimHansol Kim 代表律师2026.06.09

在地铁里被举报的人收到的传唤短信上,通常写着“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在公众密集场所猥亵)”这样一个很长的罪名。很多人问它与强制猥亵有什么不同。答案是,即使是同样的身体接触,也可能因为场所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条款。

条款要求的要件不同

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要求以暴行或胁迫进行猥亵。而《性暴力处罚法》(성폭력처벌법)第11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演出或集会场所及其他公众密集场所猥亵他人即构成犯罪,不另外要求暴行或胁迫。这是法律特别考虑到,在人群拥挤的空间里,受害人难以躲避,加害人也容易假装是偶然。

法定刑也不同。强制猥亵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11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11条的徒刑上限较低,罚金上限反而更高。如果突然触摸身体的情节明显,即使在地铁里,也可能考虑适用强制猥亵,因此要先确认是按哪个条款接受调查。

公众密集场所也不仅仅指地铁和公交车。条款以演出场所和集会场所为例,同时写明了其他公众密集的场所。节庆现场、拥挤的电梯、排着长队的店铺等,是否属于这类场所,可能根据场所性质和当时情况发生争议。

未遂没有处罚规定

《性暴力处罚法》第15条将第3条至第9条以及第14条、第14条之2、第14条之3规定为处罚未遂犯的对象,第11条不在其中。这意味着,如果是伸出手但在碰到之前就被制止的案件,不会以第11条的未遂受到处罚。刑法上的强制猥亵处罚未遂犯(刑法第300条),因此由于这一差异,适用的条款有时会改变案件的大小。

归根结底是故意和行动路线的问题

第11条案件中争议最多的,是是否故意碰触。在拥挤的列车上身体被挤到,与故意把手或身体贴上去,结论不同。侦查机关会查看车厢和车站的监控录像、手的位置、接触时间、下车后的行为。上车站和下车站、交通卡记录、当时拿着的包等能够说明姿势的资料,时间一长就很难取得。

如果在现场被抓住并被带到派出所(지구대),当场写的陈述书就会成为案件的骨架。慌乱中写下的“对不起”“好像碰到了”之类的句子,日后很容易被解读为承认故意的话。如果已经写过陈述书,请先凭记忆把写了什么记录下来。

有一个误解需要纠正。法定刑比强制猥亵轻,并不意味着附随处分也轻。第11条的罚金刑一旦确定,同样会成为个人信息登记(신상정보 등록)对象,还会一并判断是否下达课程履修命令和就业限制。缓起诉与罚金刑之间的距离,就是这么远。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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