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家事

“名义无关紧要”这句话,只对了一半

Miso KimMiso Kim 合伙人律师2026.08.27

一谈到财产分割,经常会听到“名义无关紧要”这句话。意思是,如果是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无论在丈夫名下还是妻子名下,都是分割对象,所以这话并没有错。但如果把这句话同样套用到所有财产上,计算就会出现很大偏差。

法律本来是以名义为出发点的

民法第83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就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以本人名义取得的财产,为该人的特有财产(특유재산)。只有归属不明的财产,才推定为夫妻共有。单看条文,名义似乎相当重要。

然而,规定财产分割的第839条之2要求分割的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力形成的财产”。即使是婚姻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公寓,如果另一方通过操持家务和育儿、双职工收入、偿还贷款共同形成,就属于协力形成的财产。“名义无关紧要”这句话,就是从这里来的。

反之,即使是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如果一方只用婚前就有的钱购买,另一方对维持该财产没有起任何作用,就有被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的余地。归根结底,“名义无关紧要”这句话,准确的理解是“仅凭名义得不出结论”。查明来源和贡献的工作依然存在。

婚前财产与继承来的财产

婚前就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从父母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分割对象,因为这不是协力形成的财产。但判例的态度是,如果另一方对维持该财产或增加其价值有所贡献,可以将其纳入分割对象。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贡献,因具体情况而异,咨询中经常涉及的场景如下。

  •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用夫妻收入共同偿还贷款的
  • 共同管理继承来的土地,并在上面建楼获得租金收益的
  • 父母资助的钱成为婚房的启动资金,此后多次换房使其增值的
  • 另一方长期通过记账和管理客户,协助一方名下企业经营的

归根结底,是要展示资金的流向

在争议名义的案件中,最有力的资料是显示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账户流水。主张属于婚前财产的一方,要证明取得时间和资金来源;主张有贡献的一方,要证明此后的贷款偿还和管理记录。如果是父母资助的钱,汇款记录以及能说明当时是给谁的钱的对话很重要。

结婚时双方家庭给的钱,尤其容易依赖记忆。由于是十多年前的事,如果双方对谁资助了多少说法不一,当时的存折流水或买卖合同中定金的来源就会左右结论。银行交易记录很多时候连较早的期间也能开具,请在诉讼之前提前确认。

婚姻存续时间也会一并考虑。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很多时候会将婚前财产或受赠财产扣除后再计算;如果共同生活了几十年、财产已经相互混合,就很难分清最初的来源。所以同样的问题,答案也会因婚姻存续时间而不同。名义是出发点,结论取决于谁对这份财产做了什么。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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